第169章 青苗法的理念和弊端(1 / 3)
在解释青苗法之前,首先需要引入一个古早的经济措施:平籴。
这是战国初年,李悝在魏国实行变法时提出的概念。
从字面就可以看出,籴为买粮,粜为卖粮,这项政策就是在丰年,由官府适当提高粮价收购百姓手中的余粮,以免谷贱伤农,在灾年,官府则降低粮价出售存在官仓里的粮食,以免谷贵伤民。
这里的价格高低,都是相对于市面上的粮价而言,所以简单来,这其实是一项由政府来控制粮价的措施,算是国家的宏观调控行为。
操作得好,朝廷甚至还可以从中赚一点差价。
所以这项政策一直被沿用下来,并不断细化,但问题却越来越多。
战国时的魏国才多大国土面积,不管是各地的丰灾情况,还是粮食价格,都很快能传到中央,得到快速响应,所以效果极好,魏文侯得李悝和吴起等人相助,带领魏国成为战国初年最强大的存在。
到了汉朝,广阔的疆域使得中央平籴政策变得不可行,于是政府在地方设立粮仓,由朝廷拨款,地方政府进行籴和粜的操作,这就是常平仓制度。
权力下放地方之后,经手的人就多了,再好的制度也经不起人性的考验,慢慢就出现了官商勾结、与民争利等许多问题。
到了隋唐,为了解决常平仓的问题,又出现了义仓制度,在秋收后各地按贫富收取粮食储存起来,灾年时赈济百姓或者贷给百姓,下次秋收后偿还,合称常平义仓。
大宋立国,也是常平和义仓结合,仁宗时又增加了广惠仓,将部分上缴的粮食存放起来,专门用于老幼贫疾之饶救济,但又出现的了新的问题,因为冗兵的存在,大量的常平钱谷被挪作军资。
王安石变法中的青苗法,又称常平新法,以这个发展脉络来看,属于义仓借贷功能的延伸。
青苗法将各路的常平、广惠二仓所存的钱谷折现,借贷给所需民户,有富余的也可以贷给城市居民,利息两分。
每年放款两次,正月可贷夏料,五月偿还,五月可贷秋料,十月偿还,如果参考后世的标准,月息都在四分往上了,妥妥的高利贷。
但即便这样,也比民间的贷款利息低得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