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57 章 中介合同纠纷(四)(1 / 5)
朱凌薇向姜海蓝说道,“原告方先发表辩论意见。”
姜海蓝抬眼望向坐在左上方的法官和坐在正对面的被告,神色很是从容,她声音明快地说道,“尊敬的审判长:贵院依法审理原告林省伟杰不动产经纪有限公司诉被告廖宗虹中介合同纠纷一案,林省行知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了原告林省伟杰不动产经纪有限公司的委托,并指派我担任其诉讼代理人,依法出席今天的庭审。经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本案事实已基本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代理人就法庭归纳的争议焦点结合案件事实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第一,通过原告出示的证据及证人证言可知,原、被告曾就案涉房屋青兰小区3栋606号房签订了《房屋中介合同》,原告的工作人员从2022年5月至2022年11月一直在为被告提供中介服务,带被告看过多套房屋,并为被告介绍了案涉房屋,签署看房协议,联系第三人看过房,为双方沟通过购房款。”
“被告因为原告的中介服务获知了案涉房屋出售的消息,结识了原房主。但被告却越过原告,与原房主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系‘跳单’行为。”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故,被告应按照《房屋中介合同》第五条之规定,按照房屋成交价的2%向原告支付中介费。”
“第一,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房屋中介合同》第七条约定,若被告另行委托其他中介机构或通过自己的亲朋好友,或私下与该房屋业主进行买卖交易,则应按该房屋成交价的3%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本案中,被告越过原告与原房主买卖房屋的行为对原告构成了违约,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第三,被告所举的证据,如果被告无法证明看到原房主在外张贴的售房信息,是在原告的工作人员为其介绍案涉房屋待售消息,即2022年7月2日之前,则被告应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合理推测被告是从原告处得知了案涉房屋的出售信息。”
“被告出示的原房主朋友圈售房的截图,原房主发朋友圈的时间是2022年8月7日。但原告的工作人员将案涉房屋出售的消息通过VX发给被告,是在2022年7月2号,带被告上门看房是在2022年7月26号。”
“综上,原告方认为,原告为被告提供了中介服务,双方成立中介合同关系,被告应当支付原告中介费和违约金。”
姜海蓝笑了笑,“审判长,我的第一轮辩论意见发表完毕。”
朱凌薇点了下头。
书记员付凯说:“庭后你的代理词提交一份给我。”
姜海蓝说:“好,我回去修改一下发给你。”
——
隋朝位面。
姜海蓝在念辩护词和代理词之前,
都有一段长篇大论介绍自己身份和案情的言辞。
高颎回忆了一下最开始看到天幕时,姜海蓝在刑事案件庭审阶段念了那一大段文字,他回忆得断断续续。
崔仲方的眼睛盯着地面,突然开始念道,“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受A区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