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64 章 贩卖毒/品罪(1 / 7)
行知所。
和煦的日光穿过窗户打进了室内,撒在了地板上。
陈初一手拿着一杯奶茶,穿过过道,来到了覃致远的办公室门口。
一道语气颇为激动的女声从室内传了出来,陈初眨眨眼睛,她把右手的奶茶换到左手,抬手敲了敲门,然后推开了房门,又将奶茶拿好。
室内只有覃致远和姜海蓝。
覃致远坐在办公桌后面的办公椅上,姜海蓝坐在正对着办公室的长沙发上,两人正在谈什么事。
陈初举起手中的奶茶杯,“远哥,蓝姐,我们点的奶茶到了。”
“蓝姐的是茉莉奶绿,远哥的是金桔柠檬。”陈初将两杯奶茶拿给了姜海蓝和覃致远。
姜海蓝接过奶茶,撕开吸管,插进杯子里,喝了一口。
她继续刚刚同覃致远的话题,“……我觉得,没有卖出去的毒/品应当认定为贩卖毒品罪未遂吧,买卖,买卖,还在嫌疑人自己手里,没有卖出去,怎么能作为既遂来评价呢?”
陈初一听,本来打算出去的,在姜海蓝旁边的沙发上坐了下来,听他俩聊案子。
覃致远和姜海蓝也不在意她在,覃致远笑了笑,“确实有些学者也这样认为,他们认为贩卖毒/品罪以卖方将毒/品实际转移给买方为既遂,卖方已经实际交付毒/品的,表明贩卖毒/品行为已经真正地、实质地完成,是贩卖毒/品罪的既遂;如果,卖方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实际交付毒/品的,那就是是贩卖毒/品罪的未遂。”
陈初听到这里,脱口而出,“但是……”
姜海蓝:“?”
覃致远挑了下眉,“你为什么说‘但是’?”
陈初耸肩,“远哥这个说话习惯,我觉得下一句就是‘但是’。”
覃致远笑了起来,“是的,但是!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只要行为人让毒/品实际地进入了交易环节,不论是否完成交易,均应以贩卖毒/品罪既遂论处。”
姜海蓝不解,“卖方手里的毒/品,可能是自己买来的,可能是自己加工出来的,还没来得及联系买方将这批毒/品卖出去,怎么就认定为贩卖毒/品罪既遂了?难道不该是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既遂,贩卖毒/品罪的未遂吗?”
覃致远两只手一摊,“因为我们国家严厉打击毒/品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所做的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购买毒/品的行为,应认定为贩卖毒/品罪的既遂,不论行为人购买毒/品后是否来得及卖出去。”
姜海蓝皱眉深思,“要说是从打击毒/品犯罪这一点来考虑,也不是不能理解。”毕竟我国可是从上到下都憎恨毒/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