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章:独立宣言(2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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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长期拒绝─于议会解散之后─使其他人当选以让立法权─无可消灭者─回归由多数民意行使;国家长期暴露于一切可能导致动乱之中国综合症。
他力阻各州增加人口,为达目的而阻挠外籍归化法,拒绝通过鼓励移民内附之法条,并提高拨用新土地之门槛。
他拒绝通过建立司法权之相关法条,藉以妨碍司法。
他置司法于个人意志之下,独断决定其职位与薪资之数目与款项。
他设立大量新机构,送来成群的官吏吸取民脂民膏。
他于吾民之间维持常备军─于承平时期─不经议会同意。
他酬庸军权,使之自外于,并超逾民权。
他勾结他人,使我等隶属之司法体制,既逾越于宪法,亦未经律令之认可。御准虚有其表之议会所炮制之种种法案:
于吾民中驻扎大军:
以伪审判卵翼杀人犯逍遥法外:
切断吾民与他方之贸易往来:
不经吾民同意即开征税赋:
多次剥夺吾民由陪审团听审之权益:
押送吾民至海外,审以罗织之罪名:
废止英式自由法制于一邻省,立专制政府于其中,并扩展其疆域,作为样板与便宜行事之手段,用以推行相同之威权统治至各殖民地中;
夺吾民之宪章,废止我最具价值之律法并根本改变我政府体制:
中断我之立法职能,而声称他们有权为我一切大小事宜立法。
他抛弃此地之政务,声明吾民不在其保护之下,对吾民强加战争之重荷。
他掠夺我海域,践踏沿岸,焚烧城镇,残民以逞。
他刻正运来大批外籍佣兵以恣意屠戮、蹂躏、与妄为,其手段之虐酷与卑劣几与最野蛮之时代毫无二致,作为一个文明国家之元首,完全失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