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 证据?没有!(2 / 3)
在铃木绫子发言结束后,研介接口道:“所以,这位铃木桑在咖啡店里唱这首歌的时间,比那边的葛西智先生公开发表《lovelovelove》的时间要早的多。
除了铃木桑本人,当天在咖啡馆的很多客人都能证明这一点。
而且这首歌远在铃木绫子看到之前,就已经被写在她那位朋友的笔记本上了。”
“既然如此,你们提到的那个笔记本是否带来了?我没有看到原告方提出过笔迹方面的司法鉴定申请……”法官翻了翻卷宗,提出疑问。
笔迹鉴定虽然不够准确,只能鉴定五年内的笔迹,但还是能够大致估算出一个时间。
就本桉来看,如果原告方能拿出至少一年前的歌曲记录笔记,而被告方不能提供比原告更早的证据,法官肯定会倾向于相信被告方有过抄袭行为。
而就在刚刚,那位葛西智先生当众声明从未抄袭过,那么这一击之下,他的所有说辞在法官这边的可信度就会降到最低。
自然而然的,回到摇滚青年的抄袭问题上,葛西智便处于不利地位了。
三木律师对此倒不是很慌,因为如果古美门研介有在本桉上的直接证据,他早就用了,何必还要先证明葛西智另外一首歌曲涉嫌抄袭,来动摇法官的倾向。
至于另一首歌的抄袭问题,和他有什么关系?他只负责打赢眼下的桉子。
他不慌,但葛西智受不了这个,抄袭摇滚青年的那首《那就是爱》也就是一首热销歌——尽管它赚了一亿多日元,但仍然和要登上音乐教科书的《lovelovelove》不是一个概念。
他是音乐界的老前辈了,不缺钱,名望更重要。
三木律师留意到了他的不安,给了他一个镇定的眼神,然后打算起身申请休庭,先安抚好己方委托人,并争取时间应对古美门研介的手段。
但他还没来得及开口,就听研介的声音响起。
“没有,笔记本的主人拒绝把东西借给我当证据。”研介撇了撇嘴,一副很不爽的样子。
法官怔了下,又问:“那你是否有带来当天在咖啡馆其他客人的证言相关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