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零四章 杀鸡(下)(5 / 6)
一会儿带上几十个人。
都是将校,从禁军中收押上来的,他们全部有受贿的行为,包括两个禁兵的指挥。
有人证与物证,但这些将校不承认。
因为重视内治,宋朝可以说是中国封建朝代中法制最完善的朝代。立法完善,并且不时校正调整,“与时俱进”。制度齐全,从县到州到大理寺、刑部,都有一套齐全的审问机构。允许百姓上诉,甚至允许百姓拦御驾告御状,京师设闻登鼓,防止地方官吏沆瀣一气,造成冤假错案。还有复审与奏谳。疑案必须上报朝廷判决,判决下去,判决的官员必须为自己的判决担当。
就是这样,唯恐出现地方官员判案不公,又设有一套监察机构,比如州府的通判,一路的转运使,朝堂的御史台。最终定夺疑案不是在大理寺,而是在御史台。
审案时先由幕职官写出拟判,再由各位官员参加集体审判,签署画押,呈送长官正式宣判。仅在本级官僚系统内部,就形成了三次审核。还不能定判,必须问犯人是否服判,若不服可以上诉。若服罪无异,整个案子才能“结绝”。审讯过程中,可以使用一些刑具,但用刑必须长官同意,刑具、用刑部位、等级都有严格规定,不能随便施行。
不能当真,真若按照这些规定去做,宋朝的律法可以说领先了中国一千年。
但表面的样子要必须做一做的。
比如这些将校不承认罪状,现在有了人证物证,但不是很齐全,必须要一一再审。然而郑朗懒得审了,直接将他们押了起来,连同这些罪状一道带到京城。
京城若处理,他不问,不处理,他也不问,但不能在杭州继续搞事。
是第一批。
接着押进来的人更多,江钧与张从革却气愤的站起来,喝道:“郑朗,你想做什么?”
因为押进来的人有大小亭户,各个盐场盐仓官吏,一些大户豪强商贾,船夫走卒,几乎达到二百余人。
“难道两位转运使连本官审案也不让我审?”
一切按照制度说话,转运使有监督权,有疑案权,甚至推翻州府已经宣判的案子,但不能阻止州府审案。就是这样,已经让郑朗很难受了。
“好,某看你如何审!”江钧冷哼一声。
禁兵推搡着,将这些犯人推倒在地上,迅速离开公堂,到外面戒备去。
郑朗将厚厚的卷宗拿出,几乎是随机式的,从里面抽出二十份卷宗,一一问案。
有了两个转运使坐镇于此,被问到的二十人没有一个回答。
郑朗忽然厉声道:“来人哪,将这些人推出去弃市问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