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零五章 疑问品(2 / 7)
为达到这一点,设置了种种制度,完善度远远超过后来的明清,有的方面比近代史上许多国家还要完善。特别是死刑。
郑朗开的这个先河很是不好,大大的不好。
书奏一到京城,立即引来许多弹劾奏折。
这时候,郑朗的奏折才姗姗来迟。
奏折分成两部分,一部分是密奏,写给赵祯的。
赵祯不提,郑朗也要写,是为了国家,为了国家也等于是为了赵祯,但必须让赵祯过目一下,就不算胡作非为了。一部分是公开的奏折,递到中书。
这份奏折写得同样很详细,包括事情的起因,我是杀了人。不仅是这二十人,还有,第二批二十人提出来,吓坏了,大多数人招供,还有六人犹豫不决,毕竟他们老大正坐在边上。又让郑朗命人拖出去砍头。
这一招很好使唤,二十六个人头血淋淋的放在边上,几乎有问必答,那怕问他养了几个小妾,一月做了多少房事,都会回答。江钧与张从革反对,可是有人招供为什么敢这么做,是盐监与盐仓的官员说他们二人会庇护。让郑朗将他们轰出去。
你们是转运使,但涉及到你们二人,必须回避。
也是宋朝法制进步的地方,一是鞫谳分司,狱司推鞫,法司检断,各有司存,所以防奸。还不够,又将鞫分成审讯与录问两部分,谳分成检法议刑与判决两部分,本朝比之前世,刑狱号称平者……有此具也。其实后世也没有宋朝之平,不说岳飞,那仅是少数的事例,比起任何朝代,大型冤案算是宋朝最“平”。
二是翻异别推,录问口供时人犯翻供,须移司别推,别推不服临刑喊冤,则须差官别勘。别推官员不干碍官,原审官员必须一律回避。若别推后原审是错误的,原推官员须责罚,若连复推官员也是错误的,一道受罚。还嫌不够,判决之前,上级司法有权驳正,例如江钧可以驳正郑朗的宣判。
三是法官回避,法官与犯人之间有亲属、仇嫌、业师、同事、同年(同榜进士)、上下级关系的,包括承办案件的推勘官、录问官、检法官、移推别推官一律回避。
制度很不错,执行却是不力。
这三条一度让郑朗很苦恼,现在却用在江钧与张从革身上,既然犯人说与他们有牵连,纵然是转运使,也没有明显证据,两人也不可能留下证据主动参与这些人协商,但同样要回避。
当天发生的事是如此,可在奏折里郑朗写了实情,不是“随机”抽出来的,那是为了吓唬犯人,以便用最快速度将这次风波打压下去。其实所选的四十人,不仅是此次罢盐罢市中的罪盔祸首,平时也有许多恶劣的行径,没有这次风波,也可以按律当杀。抽的时候看似随意,实际是做了记号。
定的罪是暴动谋反。
可有可无,说暴动能勉强之,谋反过了。然而不用雷霆手段,继续扩大,后果很严重。
又在奏折里书写道,西北今年年底,要么明年必定会起兵革,不敢说得肯定,自己多次上书,天知道元昊有没有得到情报,改不改变即将发起的军事行动?
一旦用兵,朝廷会急需大量的钱帛物资,杭州这两年十分重要,一场战役下来花费几千万贯,杭州解决不了的,但能解决几百万贯,关健时几百万贯也是好的。
历史上赵祯一度因为西北军费紧张,又不想过份苛刻百姓,于是向大户借钱,京师附近一个李姓大户让他借了二十多万贯钱,没有还,这个狗皮债扯了好久,赵祯为了搪塞,硬塞了几个无关痛痒的官职给李姓大户。况且一年几百万贯的收益。
还有一个原因没有说,在密奏里写了,有这三个原因,就算它不是暴动,也必须用雷霆手腕将此事迅速消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