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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四八章 :反击!开庭!(1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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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随着时间逐渐升温。原定开庭日期是在2月份春节之后,但经过安雅众人四处游说打点终于还是提前到了一月中旬。

尽管大家努筋拔力的香港司法交涉,陆玲玲还是在看守所等候了两个星期。

直到公告贴出,法院传票下发——

【本院定于2004年1月15日上午9:00am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上国出版社创始人、股权人、首席执行官陆玲玲吸毒杀害日和服装有限公司三名员工陆小凤、蔡子亚、蒋庆,致伤七人卢一鸣、慧珍……一案。

【特此公告。

依照通知所定,星期四早上9点整,香港东区裁判法院正式开庭。

审判长核对被告人身份,宣读法庭纪律,告知被告人权利义务。

咚、咚——审判长敲响法槌,

“香港东区裁判法院,今天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上国出版社陆玲玲于公司办公楼电梯杀人一案。现在开始法庭调查,公诉人,请宣读起诉书和事实理由。”

审判长询问公诉人,于是后者端身念到——

“中华人民共香港特区铜锣湾律政司起诉书,2004律政司刑诉字第404号,被告人陆玲玲,1979年6月2日生,香港籍、汉族,身份证明卡号xn

a……2003年12月24日,因涉嫌故意杀人、故意伤人、交易毒品罪,经中华人民共香港特区铜锣湾律政司批准逮捕。

“……

“本案经直属精署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玲玲故意杀人罪,故意伤人罪,交易毒品罪送东区裁判法院审查起诉。我方已依法告知被告人、被害人以及近亲属相关诉讼权利,询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04年1月15日,我方以2004律政司刑诉字第404号起诉书向东区裁判法院提起公诉。”

言毕,公诉人法庭调查举证结束,审判长询问陆玲玲的律师。

“被告人对公诉方提供的材料是否有异议。”

“审判长,对于公诉方所提材料,我们持有部分异议……”

由律师提出异议开始,庭审进入了辩论阶段。

梨木一方最先提出的是陆玲玲吸食毒品犯案不成立。这点陆玲玲从一开始就没有承认,只是被检查方默认并合理化罢了。即便当时尿检确实证明其体内有兴奋剂成分,但毒品来源却在事件中调查得不清不楚。

——究竟是吸毒作案,还是被害妄想症。

两种不同杀人原因对陆玲玲保释影响甚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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