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公十三论(1 / 6)
一
君见弑,篡者不在国,则不坐篡者。故宋冯、晋夷吾不坐,而坐华督、里克。篡者在国,则坐篡者,故卫州吁、齐商人、鲁轨与接坐,而公子翚、仲遂、得臣、行父减。《春秋》之于内无达辞,由桓之正月不称王,见杀于齐而以地,知其坐轨以减翚矣。由仲遂、行父、得臣同词,而无首从,知其减三卿以坐接矣。
然尤有辨。宣之坐也,减三卿以使宣当罪,而无穷宣之词。桓之坐也,穷讨贼之词以加之,则是桓之罪不啻宣也。君见弑而篡者在国,一也。乘间侥幸以弑且篡者,不穷其辞;处心积虑必篡故弑者,穷其词。
呜呼!此《春秋》之法所由异于一切也与!
夫使乘间侥幸以弑且篡者,同于处心积虑之元憝,犹之可也。乃使处心积虑必篡故弑之元憝,同于乘间侥幸之贼一切受法,则重于彼而此不适重矣,奚可哉?
故夫立法以定刑,一切以为严重,将以震天下,而大奸覆以不惧。大奸之惧,惧《春秋》焉耳。
是以刑不綦果而綦慎;慎不轻果,所以致果也。减宣而有留词,桓之辜乃以不赦,慎故不可复逃也。一切者惟其不慎,不慎则陷入者有挟以鸣。陷入者有所鸣,而当辜者亦因以鸣。枝叶长,辩驳繁,杀日积而民愈犯。申商之法,怨有余而惧不足,无他,不慎而已矣。
二
放奔,一也。奔者,以自奔为文,不见容于国也;放者,以放之者为主,国不容之也。放之而君弑国危,则藉不放之而祸不成矣。故晋放胥甲父而夷皋弑,蔡放公孙猎而盗杀申。盗之憎主人也,非固憎也。欲盗焉,则可无憎者而憎之也。故赵盾放胥甲父而弑灵,栾书杀胥童而弑厉。甲父窜,先辛走,赵盾之所为莫之禁矣。
先胥之存亡,晋公室之盛衰也。先都死而赵氏振,晋权始落。甲父窜,先辛走,而赵氏横;胥童死,厉公弑,而赵乃复兴,晋遂不竞。国之世臣,惟执政者放杀之而无所忌,《春秋》之所为悯晋以甚赵也。
三
善治《春秋》者,先大义后微言。求诸大义而不得,于是求之于微言;求之大义而得矣,抑舍而求之于微言,则大义蚀,而党人之邪说进。故大义已昭,信圣人焉足矣,党人之言勿庸也。三《传》者,皆习闻见于党人以蚀义者也。故我知赵盾之弑其君,而他无问焉矣。
《春秋》书曰:“宋督弑其君与夷,及其大夫孔父。”贼罪正,忠效立矣。宋人之言曰:“殇公立,十年十一战,民弗堪命。孔父为司马,弗能改于其德。”党词也。
《春秋》书曰:“晋赵盾弑其君夷皋。”罪人得,大法审矣。晋人之言曰:“晋侯侈,赵宣子为政,骤谏不入,不竞于楚。”又曰:“赵宣子,古之良大夫也,为法受恶。”党词也。
夫二君者,抑岂若楚虔之虐,齐商人之逆,齐光、陈平国、蔡固之禽行哉?彼数君者,且不逭其贼臣之辜,而奚足以为盾逭邪?抑以为盾之未躬之也,则司马昭之当辜,亦未尝躬之也。豢死士以竞勇于廷,穿之所与弑者,固盾之爪牙也。抑或为之说曰:赵盾能讨穿也,司马昭能斩充也,则可免弑君之罪。茅堂胡氏云。
然则朱友恭、氏叔琮杀,而朱温免矣。既以手不推刃宽之,而抑以“不竞于楚”为之名,枝词两设,以曲出其罪,情之穷也。两端设词,而党人之奸露矣。
以微言伸幽爱者,得一言而不白之隐白矣,奚事诎于东而又救之于西乎?且党盾者之毁灵也,奸亦易见。灵之立也以襁褓,尸位十四年而见弑,曾未及于弱冠之年也。
太甲之狎不顺,成王之信流言,欲遽加之以不君之罪,亦奚不可?而固弗以不君终矣!
弹人而观其避,童子之嬉耳。盾执国政,能竞于楚,岂一执弹童子之能制之邪?
当灵公襁褓之日,范山已早知北方之可图;迨灵公既弑之后,楚乃疆舒、蓼,问周鼎,而赵盾不能以一矢争及乎?县陈入郑,逼宋灭萧,晋伏处穴中而不敢一问,盾之所以经营者何在?
荀林父以其私人而承盾之迹,乃以大衄于邲,而晋几亡,尚得起早夭之灵公于血刃之余,以为盾分过哉?不竞者盾,幸免于负国之诛,而反假为行弑之资,不亦僭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