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人言可畏(1 / 2)
二十九名通过太子曹丕的举荐,得以在河南为官,插手军粮物资运输工作,并最终因此而丢了姓名的小吏,大致可以分为三个类型。
其一,乃自诸郎中选拔,基本上都是吏部尚书陈群向曹丕推荐的。此等皆为世家子弟,陈群久闻其名,又受彼等家族托付,于是荐于曹丕,曹丕再行文光禄勋,使这些人赴吏部待选——当然啦,本来就是陈群的主意,自然一选即过。
其二,本身就是曹丕的党羽,或为昔日王府内宾客、王府外友朋,或为今日太子属吏之亲眷,也是递个条子过去,陈群通过,就赴河南各县上任了。
第三个类型相对特殊,无论曹丕还是陈群都不够了解,完全是别人托关系托到了太子身边人,曹丕再通过陈群任用——比方说那位马齐马伯庸。此群体人数最少,目前就发现三位,分别通过太子侧妃柴氏、正妃甄氏之兄甄尧和曹丕庶弟曹徽的关系,跟曹丕打了招呼。罪魁祸首的马齐,就是走了柴氏娘家人的门路,献上金珠,才得以选官畿内。
科举制度只是打开了入仕的大门,正经官员的升迁黜陟,则与科举无关;相对完善的官僚体系倒是通过吏部,把任免之权抓到了自己手中。但这并不是说举荐就完全无效了,高官贵戚插手官吏任免的事情也屡见不鲜,但只要限定在一定程度和范围内,谁都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所以曹丕向陈群举荐官员,还真不能说他犯了什么过错。
荐人不当,才是他最大的罪过。而用人不当,就要归咎于陈长文了。
凡公卿皆可向吏部递条子,说某人某人不错,请你们多关照一下,给他一个好位置。限定仅仅在于:一,此人必须已有相应的任官资格。不可超级提拔;二,品秩不可过高。比方说,若将来桓范自科举入仕,得授四百、六百石的小吏。是勋就可以向陈群打招呼了,此为我门下客,素有才学,当给予朝中或者畿内的好职。
而倘若所荐之人品秩太高,吏部根本不需要什么理由。便可直接打了回票。其实就连皇帝,若欲用之人资历不足,又想吏部超擢——哪怕只拔一级——超过了八百石墨绶长吏,吏部都是可以加以驳回的。当然啦,仅仅制度如此,但制度终究是由人来执行的,尤其还存在着一个理论上拥有无限权柄的皇帝,即以曹操的威势,再加陈群的谨慎,想做得更过份。那都有可能通过。
只是其后就可能是御史上奏、公卿谏阻,同时纷纷弹劾通过这一任命的吏部诸官……
而曹丕就正好踩在了这条红线的后面,并不敢越雷池一步,他所推荐的最高也不过六百石县丞,而且资历足够,只是要在具体任官位置上请陈群加以照顾而已——同样的六百石,在中央为官和在地方为官,在畿内为官和在偏远郡县为官,含金量都要天差地远。
曹丕是想要借此培植自己的党羽,陈群本是曹丕一党。对此心知肚明,只要别太过份,也自然开放绿灯。只是原意是想他们通过难得的军输工作博取功劳,谁想投资越大。风险也越大,最终大多栽在了这件事上……
尤其马齐乃因贿而得官,问题就更加严重,所以曹操直接命令曹丕休弃柴氏,将之逐出宫去。甄尧和曹徽的罪过就没有那么大,所举荐的都是亲朋。貌似查不出什么利益往来,而且那俩虽然同样丢了性命,终究不是主犯。据说甄尧被其妹甄氏领着,直接跑曹操面前去磕头请罪,并且表示愿意削去自己的爵位,曹操也便不为己甚,训斥甄尧一顿,降等了事——由亭伯而降亭子。
至于曹徽,年纪还小,就当他不懂事,曹操下令他跟兄长曹丕一般禁足,一年内不得外出,且削曹徽并其母宋夫人俸禄之半。
本来对于这些荐人的处罚就已经够严厉了,而对于出问题的人本身,更是毫不容情,正如廉昭所说,是“枉法非刑”。即便主犯马伯庸,偷盗军粮之罪合当受戮,也未必到得了弃市的程度,不必显戮,隐杀可也。所谓的“庾死”,若在诏狱之中,其实大多是秘密绞杀——那可是天子过问之案唉,谁敢让囚犯莫名其妙地就挂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