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八十四章 德主法辅(2 / 9)
上官均答道:“可以说刑与礼相等。”
“依据是什么?”张斐问道。
上官均道:“我朝《宋刑统》是承《唐律疏议》,而在唐律疏议中的《名例》律中,开篇就提到立法指导,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一准礼乎。”
张斐点点头,又问道:“那有哪些罪名,可以具体体现这一个立法原则。”
上官均道:“十恶中的罪名,基本上都能说明这一点,如不孝,大不敬,不睦、不义.......。”
“回答的非常不错。”
张斐点点头,道:“从十恶罪名我们就能够看出来,从前朝到我朝,都是遵循一个礼本刑用的立法原则。故此,礼就是法,法就是礼,合为礼法。
不得不说,这是一个非常完美的结合,因为在之前我们就说到过,儒家本是以德教化,以礼教化,但之后儒家也意识到光凭教化,光凭自我的修养,还是不行的,还是得用刑罚威吓和惩治,故与法家结合,在唐朝这一思想得到完美执行,就是以礼教立法。
再多问你们一个问题,礼与刑谁大?”
“礼!”
学生们异口同声道。
张斐问道:“为什么?”
蔡卞就道:“不管是《唐律疏议》,还是我们的《宋刑统》,不可能将所有不孝、不睦的行为列为罪名,但往往在审桉之时,只要行为是违反三纲五常,即便没有这个罪名,也还是会被定罪的。”
张斐笑问道:“这反应出什么思想?”
“德主刑辅。”
“不错,礼大于法,礼大于刑,这就是属于德主刑辅的体现。”
张斐点点头,“也可以说,刑是完全辅助于礼,怎么辅助,就是五花八门的刑罚,惩治,威吓。对不对?”
学什么点点头。
这讲得都是儒家学问,他们回答的非常流畅,基本上都没有迟疑。
“那么二者的关系就可以这么表示。”
张斐来到木板前,将“刑”圈上,然后换一条线与“礼”连上,“简单来说,这关系就是‘刑’在‘礼’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