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04章、后手(1 / 5)
最初的,也就是1978年版本《政府道德法》规定,司法部长在收到有关政府高级官员违反联邦刑法行为的信息时,首先进行初查,期限为90天。
初查结束后,只要司法部长不能认定是缺乏事实根据以致没有必要进行进一步调查的,则应将案件移送给哥伦比亚地区联邦上诉法院,由三名法官组成的合议庭来任命特别检察官并决定特别检察官的调查范围。
关于解除特别检察官职务的程序,法律规定,只有当司法部长有正当理由认为特别检察官不能履行其职责如极度不当行为、身体疾病、心理问题等时才能罢免特别检察官,而且要向任命特别检察官的法院以及国会报告,而特别检察官还可以就司法部长的决定向任命法院提起诉讼。
后来国会于1983年对《政府道德法》进行了修改,将特别检察官的名称改为独立法律顾问。
原因是特别检察官的名称与某松被弹劾案有密切关联,对被调查者而言会有负面影响。
在1983年版本的《政府道德法》中还就司法部长决定需要任命独立法律顾问的标准进行了修改,由原来的只要司法部长不能认定是缺乏事实根据以致没有必要进行进一步调查的,则应将案件移送给哥伦比亚地区联邦上诉法院,由三名法官组成的合议庭来任命特别检察官并决定特别检察官的调查范围。改为:司法部长有适当理由相信需要进一步的调查和起诉。
这给了司法部长更多的自由裁量权,进一步限制了总统的权力。也就是说,总统可能随时面临独立法律顾问的调查,甚至多个独立法律顾问的调查。
然而总统显然不会就此善罢甘休,眼睁睁看着国会一步步收紧绞绳。
1994年,应调查时任总统某顿的“白某门事件”之需求,国会又重新制定了《独立法律顾问授权法》,并于6月30日由某顿签署生效。
然而,白某门事件的独立法律顾问在调查过程中存在极有争议的表现,这直接导致该法于1999年失效。
自此,独立法律顾问变成了国会与总统交锋的争议点之一,双方无数次交锋都围绕着独立法律顾问而展开。
国会占据上风,独立法律顾问的权限就会被无限放大,总统占据上风,独立法律顾问甚至随时有‘吃不着羊肉反惹了一身骚’的风险,落得跟白某门事件的独立法律顾问一样的下场。
独立法律顾问变成了一个极富有风险,又极富有挑战的工作。
现如今,被称为特别法律顾问的特别检察官产生的依据是司法部内部规范。理论上,该制度安排可能随时会因为司法部的决定而被废除。
这也就意味着,成为特别检察官,可能你这边正调查得起劲呢,那边司法部召开新闻发布会,表示他们根本不需要你了,你不用继续调查下去了。
布鲁克林的打算,就落在这个特别检察官的头衔上。
如果军方非要集中全力争取早日解决他,他就辞职,去当特别检察官,对总统先生展开调查。
前面说过,特别检察官一直是国会与总统权利争锋的热点地带,相当于立法权与行政权的交战地带。
布鲁克林不是第一次卷入三种权利的交战地带,曾经还是个小小的地方法官时,他就主动卷如果司法权与立法权、行政权的交锋之中过。他对此很有经验。
在这种权利交锋中,是没有办法短时间内分出胜负的。
布鲁克林押的不是威廉·巴尔能抗住军方、国会以及总统三方的压力,他跟威廉·巴尔都没见过面,怎么可能将这么重要的后手希望压在他身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