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自然权利(1 / 1)
为什么在西方,情侣一激动就会跑去教堂结婚而不是跑去民政局结婚呢?在东方为什么很多人去民政局领了结婚证,但因为没有摆设酒席没有在父母和乡亲父老的见证下进行一系列的仪式而父母在某种程度上不愿承认你们的婚姻呢?而这两个司空见惯的社会现象却涉及到了一个重要的人类思想史的问题,那就是你的权利来源是什么。婚姻的本质就是一个人找到另一个靠谱的人繁衍后代、度过此生,但现代社会的普遍观念是:一个人到了成年,结婚是他的基本权利。在我国这叫婚姻自由,结婚仅仅是两个人的事情和其他人无关。所以在西方信仰体系下,他们在神的见证下举行婚礼,而在东方的宗族社会下他们需要在父母、雷迪森和乡亲们的见证下举行婚礼。
但真正重要的是:
人们婚姻的仪式仅仅是种见证,并不属于一种权利的赋予,所以西方的牧师证婚词总是:在神的见证下,你们结为夫妇。而东方的证婚词是:在老天爷和父母的见证下,你们结为夫妇。所以问题来了,不管是东方和西方结婚都不去拜民政局也不拜婚姻法,他们只会去拜神拜老天爷。而这个问题的核心就在于,这些权利的赋予不是来自于父母、不是来自于法律、不是来自于权利机构,而是作为人先天就拥有的权利,而这我们将他称之为自然权利。
自然权利超越一切世俗,超越一切法律,超越父母血缘,超越权利机构,他只负责于超验的信仰。不管是西方的神还是东方的老天爷,在这里他们都表现出基本的惊人的一致,同时这也说明人类的自然权利观念是独立的在不同的文明中自发形成的。列奥施特劳斯在自然权利这块有着比较深刻的研究,他在《自然权利及其历史》中说到:自然权利就是神的意志他被认为是神之法或者永恒之法,他是天赋的先天的权利,任何的个人和实体机构都不能僭越和违背这种权利。而用洛克的话来说自然权利又分为:生命、财产和自由这三样。而前面说的婚姻,就属于自由权利,在这三种权利中财产权是洛克的核心观念。洛克认为:人们拥有自己的财产,是自然权利的根源,财产权也是个人道德的根源。因为美国的国父都是洛克的信徒,所以美国的独立宣言也基本都照搬了洛克的自然权利,他们只是把洛克的财产、自由、生命这三点改成了生命、自由和追求幸福的权利而已。
既然人的生命、财产、自由是天赋的权利,那权力机构的存在作用是什么?对于这点,经济学教父亚当斯密把这分为了私人领域和公共领域,他觉得:在私人领域适应于自然权利,比如爱情、信仰、婚姻、经济活动等等,他不需要任何人去赋予任何权利,在公共领域只需要权力机构去负责就好,比如安全、契约的履行、公共设施。
再比如,为什么我个人不支持美国对小动物的立法保护,只对破坏者进行道德谴责,因为减少对立法的依赖是一种对自然权利的珍惜和保护。而美国每一次对私人领域的立法都是对自然权利增加了一道绳索,这也是美国越来越落后的原因。
亚当斯密认为:不介入私人领域的权力机构就是一个理想的守夜人,只有界定了守夜人的权力范围,每个个体才能最大程度的享受到自由和幸福。而这个理想的守夜人就是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