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38章 尘埃落定(1 / 4)
华储粮食用油运输事件,联合调查组的工作在一周之内有了结果。
在向gy递交的报告中,联合调查组详细陈述了事件经过,明确了各责任方,以及对于相关责任人处理的建议。
首先主要责任方,联合调查组认为是运输公司。
作为直接执行运输任务的一方,运输公司对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和规范负有主要责任。
在食用油运输过程中,运输公司应确保运输车辆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包括但不限于车辆清洁度、运输条件等。
然而在此事件中,部分罐车在运输完煤制油等化工液体后,未进行严格清洗便直接装载食用油,这是运输公司严重失职的表现。
另一个主要责任方,是买方企业。
这个买房企业不是一家,两家,涉及到了多家国内知名的食用油企业。
其中不少,还有着外资的背景。
说是一网打尽有些夸张,但也差不了太多。
联合调查组认为:买方企业在接收食用油时,有责任对运输车辆和油品质量进行严格把关。
企业应确保运输车辆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油品未受污染。
而这起事件中:买方企业在接收油品时未能严格把关,没有按照规定检查罐内是否洁净,使得被污染的食用油轻易流入生产环节。
责任上,是主要的。
华储粮,最终被联合调查组认定为次要责任方。
联合调查组在报告中表示:虽然华储粮在此事件中并非直接执行运输任务的一方,但作为卖方和央企,其在食品安全方面仍负有一定的监管责任。
具体责任为:华储粮在食品安全管理上存在漏洞,未能对运输车队进行严格的监管和审查,也未建立完善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检测机制。
一个最重要的依据:华储粮在销售食用油的合同中约定由买家自提,罐车也是由买家雇佣,这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其对运输环节的直接控制力。
所以说是次要责任,是没有问题的。
另外,地方监管部门也被认定为次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