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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九章 千古阿云案(1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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熙宁元年(168,意气风发的新皇帝想大有一番作为的心思老臣们都看在眼里。要有新气象就必须用新人,这个道理很简单,须要打破旧有的思维定式。王安石和司马光两人的这次初较量惹得满朝都在分析未来大宋政局的走向。首相韩琦按照惯例要担任英宗皇帝的山林使,即负责英宗皇帝永厚陵的建设及英宗皇帝下葬事宜。英宗皇帝下葬后,韩琦审时度势也不愿回到中书了,判知相州。这是神宗皇帝给韩琦的殊荣,因为相州是韩琦的老家,回老家当知州是朝廷的高级礼遇。参知政事欧阳修也一遍一遍的打退休报告。他想在有生之年好好享受一下一个老翁伴随着一张琴、一壶酒、一局棋、一万卷书、一千卷金石文字。

但究竟是起用王安石还是司马光,抑或是二人可以心领神会的相互配合?神宗皇帝还在观察,还在思考。值得神宗皇帝庆幸的是,从南郊封赏的事件上看,二人都是大宋的栋梁之才。司马光不以善小而不为,有强烈的正义感,至少可以做到善其身。王安石力主奋发有为,有强烈的责任感,有望做到济天下。但二人争锋相对、互不让步的态势,看样子是不能合作。二人都会带着大宋朝向前走,选择谁要看神宗皇帝的分析。司马光意味着在过去的方式上把事做的更好,可以称作改良;王安石意味着要否定过去的方式,可以称作改革。改良步子慢,但稳健;改革风险高,但可能会受益大。神宗皇帝要分析,根据大宋当前矛盾的发展速度是要改良呢?还是必须要改革?进而来决定走向大宋政坛中心的是王安石,还是司马光?神宗皇帝在观察,王安石、司马光在等待,满朝大臣都在观望。

南郊封赏事件表面上二人是平手,而实际上王安石略胜一筹。整个朝廷似乎更加关注王安石这个“少数派”。二人更加激烈的较量说来就来,紧张的似乎连喝口茶的功夫都没有。更加诡异的是,二人的这次较量是因为一件原本与翰林学士毫不相干的地方刑事案件。

登州容貌出众的农家少女阿云,父亲早丧,去年母亲也离世了,家贫如洗。阿云的叔叔不顾阿云母丧未满,强行将阿云许配给了本村一个相貌奇丑的老光棍韦阿大。阿云十分不满,但又无奈。为了摆脱这桩婚姻,阿云趁韦阿大休息时,用刀连砍十多刀,但一个娇弱的女子未能杀死韦阿大,只伤了一个手指头。

县级衙门立案侦查,很快阿云被捕,阿云全部如实招供。此案件经过并不复杂,以谋杀亲夫罪将阿云定罪死刑,上报州级衙门鞠谳裁定。可登州知州许遵不是一个一般的行政官吏,他是大理寺的一个挂职官员,具有超强的刑律专业知识。许遵坚持两点:第一,婚姻发生在母丧期间,婚姻不被承认,不能认定为谋杀亲夫;第二,阿云有自首情节,应从轻处罚。县级不认可,上报大理寺。大理寺、审刑院都认同县级裁定意见。此案遂将定案。

这样定案许遵不服,上奏朝廷。案件只能发到刑部,即大理寺和审刑院的上级机关。刑部做法既业余又官僚,不仅不能给出司法解释,还要对许遵罚款处罚。到了神宗朝,三省六部已经完全被一般行政人员充斥,没有任何专业能力了。这时许遵已不在登州挂职,回到了大理寺。他接着连同刑部一起告了。可见,此时的大宋朝廷虽然没有专业知识,但政治还算开明,县级可以不买州级的账,大理寺卿可以告刑部。

神宗皇帝完全不能理解整个刑部从中央到地方意见完全一致,怎么就是拿不出司法解释反驳许遵?神宗皇帝在思考,大宋出了什么问题,整个司法机构都不懂专业知识,完全靠行政命令管理吗?既然你们没有学问,我找两个有学问的来管。神宗把此案交给了两位翰林学士王安石和司马光。

司马光和王安石在这个问题的处理上也彰显了各自的能力和性格特点。司马光是典型的社会学习型性格,他研究持各种意见的人的社会角色,综合处理案件判决对社会的影响。王安石是典型的个体学习型性格,他研究的是《宋刑统》,研究案件判决对司法解释的影响。

司马光和王安石也有共同点,都认可许遵关于婚姻无效的意见,把阿云案定性为谋杀案,而不是恶逆案。最后双方的焦点限定在两个问题上:一是,阿云算不算自首;二是,定案谋杀罪还是伤害罪。

司马光认为阿云根本不算自首,进了讯问室才招供,这算什么自首?似乎是合情的。王安石提出,在被推勘官提审之前,阿云已经向县尉承认杀伤韦阿大。到县尉这一步,不能算进入司法程序,只是刑侦过程。既然未进司法程序阿云便招供,就应该算案问欲举,即自首。这虽然不合情,却合于律。

司马光认定此案是谋杀无疑。可就连这个确定无疑的判定都被王安石用《宋刑统》的条文给驳斥了。王安石引用原文,“注曰:由所因犯杀伤而自首者,得免所因之罪,仍从故杀伤”。王安石继续引用《宋刑统》条文,“议曰:假有因盗故杀伤人,或过失杀伤财主而自首者,盗罪得免,故杀伤罪仍科。”

为理解所因之罪,需做一点解释。例如,嘉祐七年(162的鹌鹑案中,当年王老六抢劫凌老五的鹌鹑,如果不是凌老五将其反杀,而是王老六在抢劫过程中杀伤了凌老五。王老六的抢劫鹌鹑之罪就是所因之罪。如果王老六没有自首情节,那就是抢劫罪与杀伤罪两罪并罚。如果王老六自首,免所因之罪,只以杀伤罪论处。

王安石坚持本案中是两种罪,一种是“谋”,一种是“杀”。“谋”是所因之罪,阿云有自首情节,免所因之罪“谋”,按“杀”罪论处,即伤害罪。那么阿云就不是以谋杀罪判决,而是以伤害罪论处。阿云就可以免除一死了。

这样的“合理”解释连神宗皇帝都感到茫然,又抽调了两个翰林学士吕公著、韩维和一个知制诰钱公辅加入辩论。三个饱学之士严格从立法本意来分析阿云案,然后一致赞成王安石。他们可能更多的是想照顾一下人之常情,希望刑律能对一个弱女子给予一些温情。神宗皇帝遂下诏:“谋杀已伤,案问欲举自首者,从谋杀减二等论。”大宋皇帝为此类共性案件做出了新的立法。

大宋轰轰烈烈的“阿云案”呈现出了以社会学习型思维的行政型官员,与个体学习型思维的技术型官员的泾渭分明。但大宋朝既不是技术型,也不是行政型,国家是一个综合体。王安石的身边都是许遵、沈阔、王韶、章惇……这样的技术流,司马光身边都是范纯仁、苏轼、苏辙……这样的行政流,互相之间也不能合作。机制上不能互相平衡意见,这样性格鲜明的人无论谁执政恐怕都不是大宋的福祉!

但阿云案不可能这么简单结束,各路官僚逐鹿于此都不可能就此收手。倒不是因为他们中有谁会关心阿云的死活,都是想在此事上确立自己在朝廷的话语权,一时间可谓树欲静而风不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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