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章 收益权转让(2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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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从而知,苏安摇了摇头,坐回工位上,整理起了自己的思绪。
他首先拿出了手机,确认起了和车相烨的聊天记录。
『车pd,关于ost的事情,我有一个新的想法想和你交流一下。』
这条信息,是昨晚苏安离开洪世路家之后,就发出去了的。
而这个想法,自然是在和洪世路他们的交流中得到的。
苏安昨晚简单地和在场的众人说了一下自己收到ost邀约的情况。
当他把想保留歌曲版权的想法说出来了之后,洪世路立刻就说出了这样的一个名词——收益权转让。
顾名思义,所谓的收益权转让,就是将自己对于某一财产的收益,转让给其他人。
我们可以对这个转让的期限进行规定,这样一来,就有了永久转让,长期转让以及短期转让的区别。
洪世路告诉苏安,剧组一般来说在收购歌曲上都不会小气。
毕竟是和地上波有关的工作,他们宁愿多付出一些钱,也不愿意自己的放映出现问题。
会出现压价的情况,一种可能的解释大概是剧组的预算并不充足。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苏安想保留歌曲的版权,而参与电视剧ost的制作的话,可以采用独家授权加收益权转让的方式。
独家授权足以保证剧组对歌曲的正常使用,避免纠纷。
至于收益权转让的说法,则是能够增加合作达成的可能?。
从电视剧开始放映,到结束放映后的半年内,这是电视剧的播放效应对歌曲的收听影响最大的一段时间,也是歌曲收益最大的时间。
如果苏安承诺将这一段时间中的收益转让出去的话,合作大概率是可以达成的,剧组也能够更有底气地将苏安的歌重新包装发行出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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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苏安承诺将这一段时间中的收益转让出去的话,合作大概率是可以达成的,剧组也能够更有底气地将苏安的歌重新包装发行出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