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章 判决(2 / 4)
冤有头,债有主,杀人者,人恒杀之。
“第二案,诚安伯姜涛杀害紫家上下一百七十三口人,此为灭门惨案,暗照大丰王朝律法,重大犯案者不允功过相抵,本案依照灭门案处理。”
“王侯之身,不得轻辱,本官判决诚安伯姜涛,从此剥夺王侯权身,伯府之中相关人等,尽都贬为白身出户。”
“灭门者,乃人族大敌,刻石碑上记载十年公告罪行,使得人人见而唾之。”
“按照大丰王朝律法,犯案者应于午门之外凌迟处死,但因诚安伯姜涛已死,此刑暂且不予以执行,后续具体事宜交由大王裁决。”
大丰王朝律法在有些地方,有“罪不至侯”的说法,所以吴起一上来就废除诚安伯的伯爵身份,然后如庶民一般论处。
如今人族正值发展繁荣之期,不容出现灭门者,倘若出现绝不姑息。
这才有了第二项石碑记载、名声尽毁一刑,使得后辈子孙因此蒙羞。
作为灭门案的犯案者,理应受到更加严重的刑罚,也就是所谓的凌迟处死,但也因为诚安伯姜涛已死,便是不了了之。
“第三案,隆山城紫家紫婳,暗中设计谋害诚安伯姜涛一案,已经自认属实,审判如下。”
“因诚安伯姜涛犯罪在先,紫婳因仇杀害诚安伯姜涛,私自暗杀朝廷官员,本为重罪。
但因灭门案过于特殊,所以罪不至重,予以警告。”
“可与天妖门勾结残害人族一事属实,依照人族法律如同叛族,理应当诛!”
“但应诚安伯灭门案案况特殊,并且紫婳心存善良,未与天妖门继续勾结,及时回头悬崖勒马。”
“所以,判处结果为取消叛族死罪,改为废除修为,终生不得踏入武道!”
死罪可免,活罪难逃,与天妖门勾连是人族大忌,虽然说是出于灭门仇恨,但这种事情绝不容许姑息。
法内无情,法外有情,吴起也只能将死罪改为废除修为,终生不得踏入武道,也算是给紫婳一个体面。
但这份体面实际上,也不过是让紫婳多活几年,已经到了近百年龄的紫婳,倘若没有修为护体的话,便如紫牧这等气血破败的老人无异。
三案判决下来之后,坐在旁边的三法司官员,不由暗自点头,虽说其中存在一点瑕疵,但这份判决倒也公正。
有罪者,法惩之,其中夹杂的个人情感不多,一切尽显公正廉明。
“多谢三司之主,还紫家上下一个公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