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一十三章 我这有类似判决,让方大状出来走两步!(3 / 6)
因为在评论区已经出现了类似中介的发言。
“小李房产”:这还不是跳单吗?莫非这位up主是觉得找了别的中介就没事了?
来来来,用不用给给你普法一下,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明确规定,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你说说,你能找到那房子是不是用了人家那个中介公司的房源信息,后面那个中介明摆着就是吃现成的,什么都不用做,直接接盘,他自然能给你少点钱。
为什么很多中介十分笃定地认为,只要带看了就必须得通过自己来购买,这就是原因。
单单看这个法条你好像会有种感觉,好像就是这样,你看他利用了第一家中介提供的交易机会。
而且很快这位顶着中介名头的网友还拿出了相关的案例。
“都觉得我在乱说对吧,行,大家来看看呗,这是一个案例,跳单案例。”
“也是在和第一家看房之后又发现第二家给的价钱低,就选了第二个中介,你们给我看清楚这是不是跳单!”
媛姐自然也看到了这个案例,点开来仔细看看,顿时有点懵逼,好像粗略看一看会发现,真的是这样。
“绕开中介人订立合同,有三种情况,一种是直接和房东签订合同,一种是和其他中介签合同,三是将信息给亲戚朋友,让亲戚朋友来签合同!”
“所以我现在说他阿毅就是一个跳单狗,有什么不对吗?”
这就是现在很多自媒体都会做的事。
房地产和律师中经常会见到这样的。
他们列出来的案例是真的,他们说的法条也是真的,而且他们看起来是在和你讲道理,说的也都是很有条理,但内容,却不一定是真的。
然而现在,包括媛姐在内的很多人却都产生了疑惑,因为作为一个普通人,很少有人可以将那些很长很长的判决书内容给吃透的。
在裁判文书网已经公示判决书的今天,很多人都会去看,但是他们往往只会拉到最下面看结果。
而不会看判决书里法官进行判决的那部分内容,也就是“综上所述”之前的内容,殊不知那才是最需要看的东西。
法官会抽丝剥茧般给你说明,对原告和被告的哪些意见不予认可,以及原因和法律依据在哪里。
哪些内容是认可的,同样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