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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田制(2 /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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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齐

北齐继续推行均田制,大体上与北魏相同,但也略有变化。取消了受倍田的规定,不过一夫一妇的实际受田数仍相当于倍田,北魏对奴婢受田没有限制。北齐则按官品限制在3人至6人之间。另外还规定了赋税。北齐一般从年18岁起受田,北齐所授露田男子8亩,妇人4亩,丁牛6亩,每户限4头;另授桑田或麻田2亩。

均田制在北齐时就有所破坏,常见有土地买卖的现象。

隋文帝开皇二年(582年规定,官人永业田与其品级相适应,自诸王以下至都督,多至百顷,少至四十亩。以此同时,内外官按其品级高低授给职分田(职田,多至五顷,少至一顷。内外官署还授给公廨田,以供公用。隋炀帝大业元年(65年,免除妇人和奴婢、部曲的租调,也取消了他们的授田。“自诸王以下,至于都督,皆给永业田,各有差。多者至一百顷,少者至四十顷。其丁男、中男永业露田,皆遵后齐之制。并课树以桑榆及枣。其园宅,率三口给一亩,奴婢则五口给一亩,京官又给职分田,一品者给田五顷,每品以五十亩为差,至九品为一顷。外官亦各有职分田。又给公廨田,以供公用。”

隋制十八岁为“丁”,二十一岁为“成丁”。成丁便可授田并课役,六十岁则还田,隋所授之露田桑田皆如北齐之数,但狭乡每丁仅2亩。而贵族官吏有受田之优待,永业田可多至百顷,职分田五顷。故隋之均田己略为变质。

唐已明确规定,妇女一般情况下不授田,奴婢及丁牛不再受田。因授田面积不足,在需要依耕的狭乡地区也不再加倍授田。唐代还规定,凡迁徙及贫无以葬者得出卖永业田,狭乡迁到宽乡者得卖口分田(即北魏的露田,这就扩大了土地买卖的范围。

1、十八岁以上的中男和丁男,每人受口分田八十亩,永业田二十亩。老男、残疾受口分田四十亩,寡妻妾受口分田三十亩;这些人如果为户主,每人受永业田二十亩,口分田三十亩。杂户受田如百姓。工商业者、官户受田减百姓之半。道士、和尚给田三十亩,尼姑、女冠给田二十亩。此外,一般妇女、部曲、奴婢都不受田。

2、有爵位的贵族从亲王到公侯伯子男,受永业田一百顷递降至五顷。职事官从一品到八、九品,受永业田六十顷递降至二顷。散官五品以上受永业田同职事官。勋官从上柱国到云骑、武骑尉,受永业田三十顷递降至六十亩。此外,各级官僚和官府,还分别领有多少不等的职分田和公廨田,职分田的地租作为官僚俸禄的补充,公廨田的地租作官署的费用。这两种土地的所有权归国家。

3、贵族官僚的永业田和赐田,可以自由出卖。百姓迁移和无力丧葬的,准许出卖永业田。迁往人少地多的宽乡和卖充住宅、邸店的,并准许卖口分田。买地的数量不得超过本人应占的法定数额。

隋唐均田制之特别在于北朝奴婢和牛只亦得受田,奴婢人数亦无限制且牛亦得授田6亩,以四牛为限,共24亩,比贫农所得8亩,多出两倍,由此可推知当日土地应多人口未繁,故能分及奴婢牛只,亦配合北魏均田以增生产之目的,同时能靠牛只和奴婢的名义获得更多田的多半是贵族阶级,从而保障他们利益减低他们对新政的抗拒。

隋则奴婢受田已有限制,庶人家庭六十至亲王三百人为限,至于丁牛受田至隋代已取消,唐代则奴婢及牛固不得授田,妇女亦无授田之例,只有寡妻妾可得口分田三十亩。后人推测此乃因人口日众政府田亩不足分配。加上唐之授田及还田年岁分别比北魏迟三岁及早六岁,可知已有田少不足分配之情况出现。而宽乡、狭乡之行政区设立更可以证明在当日己有些地方是不能依照均田制之田地数目授田。开皇二十年,隋文帝派使到全国调查均田情况,发现狭乡每丁才受田二十亩。而唐代开元天宝户籍残卷所记授田之数量亦显示足永业田者多,而足口分田的,几无一户。

钱穆《国史大纲》:“此田制用意并不在求田亩之绝对均给,只求富者稍有一限度,贫者亦有一最低之水准。”

均田制的产生

自永嘉之乱到北魏统一北方,北方经过了长期的战乱,人口凋敝,土地荒芜,富豪兼并土地的现象十分严重。加之北魏初年实行宗主督护制,封建中央政府掌握的人口数很少,影响了赋税的征收。北魏太和九年(485年,北魏孝文帝依照汉人李安世之议,颁布均田令,宣布按人口数来分配田地。从此均田制开始实行。

发展

北魏

太和九年(485年颁布实行“均田制”的诏令:

1、凡15岁以上的男子,每人授给种植谷物的露田4亩,女子2亩。露田都是无主荒地,因考虑休耕轮作,故授田时—般按休耕周期加一或两倍,也称“倍田”。拥有奴婢和耕牛的人,可以额外获得土地,奴婢同普通农民一样受田,人数不限,土地归主人;丁牛(4岁以上每头受露田3亩,一户限4头。所受之田不准买卖,年老身死,还田给官府。

2、初受田者,男子每人另授桑田2亩,限3年内种上规定的桑、枣、榆等树。桑田可作为世业田,终身不还,可以世袭,但限制买卖。在不宜种桑的地区,男子每人另授麻田1亩,女子5亩,奴婢同样受田,按露田法还受。新定居的民户还可分到少量的宅田,每3口一亩,奴婢5口一亩,宅田也属世业。

3、桑田按现有丁口计算。“盈者得卖其盈,不足者得买所不足,不得卖其分,亦不得买过所足。”桑田为世业,允许买卖其一部分。原有桑田已超过应授田数,“无受无还”;达到应授额的,不准再受;超过应授额部分,可以出卖;不足应授额,可以买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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