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06章 内阁和议院(3 / 3)
内阁拥有行政权,议院拥有行政审核权。
都察院行使的是检察权。大理寺行使的是审判权。在都察院都御史和大理寺卿之上,刘钧准备再设一个御史大夫,御史大夫总领都察院和大理寺。负责帝国的司法事务,拥有司法独立权。
司法系统不受行政系统管辖,御史大夫与内阁首辅属于平级。
按照三权分立原权,三权分立能够形成三足鼎立形势,让格局更稳定。因此光有行政和司法分离还不够,还得有立法权独立。
因此刘钧准备加强议院的权利,议院不但拥有行政审核封驳权,还将拥有立法权。
议员们有权提出议案,在帝国宪法范围内,议案只要得到议会的通过,并得到皇帝的最后批复同意,那么议案生效,内阁领导的行政部门就得按照议案办事,司法部门也得按照议院通过的法案司法。
包括内阁制定的行政预算,军队的军费开支预算等,都得由议院审核并通过才能实行。若是不能通过,只得削减,直至通过。
当然,皇帝依然拥有一票否决权,甚至皇帝发出的命令,议院是无权否决的。
刘钧提出三权分立,也只是在皇权得到保证下的三权分立,甚至这种三权分立,其实只是为了更进一步的强化皇权。因此,不论怎么样,刘钧都不会给自己下套的。
皇帝的权威至高无上。
军队系统,军事行政归属于兵部,兵部隶属于内阁。而军队的军费预算拔款,则得由议院审核通过,而枢密院独立于行政立法司法三大系统之外,属于军令系统,直属于皇帝。此外还有一个军机会议,则是皇帝的军事顾问参谋机构。
这样一来,内阁的权力无疑是提长了许多,他们得到了完全的行政大权,特别是把财计大权拿到了手。
法司部门也清楚明了了,都察院与大理寺分离出来,由新设的御史大夫统领,成为与内阁行政系统并立的司法系统。
当然,议院的设立,也给行政和司法两部门画了个圈,内阁的行政权得接受议院的监督审核,司法系统也得照着议院所立的法案司法。
军令系统一如继往的独立成体系,直属皇帝统领。
今后三大系统各不得越界,不得同时担任其它系统内职务。
袁继咸在心里消化着皇帝的这一大堆新设想,总体来说,与现在的体制改变似乎不大,但其实又改动很深。
在行政这一块,内阁的领导地位完全确立,司礼监这一过去与内阁几乎并列的内衙,现在则受到最大冲击,他们最终失去了批红之权。内阁已经不需要再贴黄拟票,皇帝也不需要对每道奏章做出批复,当然也就不再需要由司礼监代为批红。皇帝只是对有异议的内阁决策才会否决。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