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百五十五章 不能置身事外,逾制的罪名(2 / 2)
安乐公主则与之“竞起第舍,以侈丽相高,拟于宫掖,而精巧过之。……作定昆池,延袤数里,累石象华山,引水象天津”。
建筑逾制问题,历朝皆有,其中有些逾制问题甚至成为政治斗争的手段,就像一月初,司马懿弹劾曹爽的奏章中便有建筑逾制一事,
若是他司马懿胜了,这些逾制问题便会成为置他于死地的大罪了,这对于任何一个失败者来说都是如此,只要失败了,哪怕是没有也会变成有啊,
面对历代出现的对封建国家内部严格等级制度的僭越行为,历朝历代统治者必然修撰制定典章制度、法制条款,对逾制行为加以限定、约束。
周代法制中关于刑事犯罪的规定,到现在为止保存下来的已经非常的少了。
《尚书大传》有“触易君命,革舆服制度,奸宄盗攘伤人者,其刑劓;非事而事之,出入不以道义,而诵不详之辞者,其刑墨;……”这大概是周朝刑事法律中法条遗留最完整的了,这可能是当时打击强盗、违制等刑事犯罪的规定。
秦汉时代,封建国家曾在一定程度上实行禁止奢侈逾制的政策和有关具体的制度。
如《秦律传食律》中对不同级别的官员出差途中官府供应饭食的不同标准;再如详细规定“吏民养生、送终、嫁娶、奴婢、田宅、器械之品”,提出了一些限制性的标准。
官员生活任何一个方面的程度如果超过了制度的规定,那么必将受到严厉的惩处。
汉武帝时曾“闭城门大搜”,查办“逾法度而奢侈者”。汉章帝时曾下诏“先京师而后诸夏”,查禁违制奢侈者。
汉代的罪名体系中对逾制僭越有重要的规定。
为防止诸侯坐大,威胁中央集权,汉律设有一系列制裁违法诸侯及其同党的罪名,其中包括僭越、逾制、等罪名。
僭越、逾制都旨在把诸侯控制在“礼制”范围之内。诸侯擅自拟天子衣服、车马、宫室、礼乐等均为逾制僭越。
当然,逾制、僭越罪名也可以适用于除了诸侯之外的所有官员。另外,在关于官吏贪污渎职违制的犯罪罪名中也有逾制、僭越、失礼等罪名。
逾制、僭越、失礼等是指官吏或者贵族违反礼制超标超规使用衣服车马宫室等,以及言行失礼等不敬的行为,违反这些罪名自然受到严厉的制裁。
此外,在古代法律规制过程中,监察机构往往扮演重要的角色。
如针对地方逾制问题,汉武帝时设立刺史制度,并下诏授予刺史六条督察的权力,来加强对地方官员的监督。
刺史是汉代中央派驻地方的大员,所谓“汉法,刺史以六条察二千石,岁终奏事”南朝的宋也有类似关于刺史的的规定:
刺史,每州各一人。……周改曰典,秦曰监御史,而更遣丞相史分刺诸州,谓之刺史。刺之为言,犹参觇也。写书亦谓之刺。……刺史班行六条诏书,其一条曰,强宗豪右,田宅逾制,以强陵弱,以众暴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