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五十一章:大明版国野制(1 / 6)
春和殿。
太子书房之中。
“小王打算,在沈国自建立之初,便效法早期周王朝,采取划分国人和野人的国策。”
朱模计划到封地之后,第一步就建设国都。
他以随同前往努尔干的将领、官吏、官兵、平民等为核心,容纳一部分当地亲明的土族,构建一个跨越部族和文化的新的政治、军事、社会集团,即理论意义上的沈国。
随行的官吏、官兵及手工业者等,多居住于都城之中,编户民或居于城中,或居于周边,多数还是以农为业,自成村落。
这些人加上亲明的汉化土族,皆为沈国的“国人”。
至于当地原生土族,不论尊卑皆为沈国附庸,也就是“野人”。
换言之,国与野的区分并非空间上的里外概念,也不是城乡之别,而是带有政治归属性的部族概念。
“在小王修建国都的同时,也会分派手下的将领,前往特定地区,修建要塞、城池,随行的国人或居于城中,或居于附近的聚落。”
朱模接着说道。
朱高煦明白,那些被朱模分派到各处建立要塞或城池的守将,皆是以该要塞或城池为中心,统辖周边的若干村落,形成一个“国人”的城乡共同体。
而在当地土族部落、村落内部,仍是“村社自治”或者“部落自治”。
他们保留着原有的城邑与村落的依存关系,与作为大明开拓者的沈国“国人”并存。
“按照小王的设想,沈国的单个国人并没有处置单个野人的特权,只有沈国的官吏或官兵才有按照其职权范围处置野人的权力。”
朱模解释道:“即野人不属于任何沈国国人私有,而是直属于沈国,是沈国治下的一员。”
“此外,国人需要承担军役或田赋,有权从军者,才有资格参与到沈国的治理之中。”
“野人与不入户籍的贱民一样,不能在沈国的城池内拥有土地或房产,其子女没有进入沈国社学或书院进学的资格,没有进入沈国直管的辖区内做工、经商、务农的资格,也没有参加科考做官或入伍从军的资格。”
“只有野人部落的酋长或村落的村长,或他们授权指定的野人,才有资格与沈国的国人进行贸易,或进入沈国的城池游览与学习。”
朱高煦问道:“这个设想听起来不错,但具体如何实施,不知叔父可有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