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03章 两难的境地,搬出后台进行警告(2 / 9)
“原告。”
“你方认为刚才法院陈述的不合理,你方的陈述是以国法《种子法》来判定本案。”
“可是这是在南省省内.…”
“这个案件,是用省内的种子管理条例,是符合法律的。”
“对于原告方委托律师刚才进行的陈述内容,我想请问一下原告,使用省内的种子管理条例作为判定法律,是否有违规?”
“是否可以使用省种子管理条例作为判定法律?”
对于方启强的这两个问题的询问,苏白皱了皱眉。
方启强询问的这两个问题,如果要进行回答的话,那肯定是符合法律并且没有违规的情况。
可是这个问题问的角度不对!
为什么这么说?
刚才苏白陈述的是,国法和省法的优先级问题。
并没有说省法不能作为判定的依据。
省种子管理条例,作为省代表推举出来的法律,那么肯定是可以,作为判定的条件和依据的。
但是!
苏白说的是优先级问题!
而不是可不可以的问题!
可以当然是可以的,但是并不合理,并不符合法律判决优先使用某条法律的情况。
举个例子:在刑事案件当中,如果一个案件,涉及到了多种刑事责任刑事判罚。
一种罪顶格判决五年,一种罪顶格判决两年。
那么触犯了相应的法律肯定是以顶格判决五年作为最高的有限刑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