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11章 进步和落后(1 / 6)
方镜的这个案子是二审案件。
按照何心隐在苏州府建立的司法体系,一起案件先在县一级的判院进行审理,如果当事人对案件审理的结果不满意,可以上诉到府一级的判院进行二审。
二审就是最终审判结果了。
如今苏州府的案件越来越多,这自然是为了保证案件审理的效率了。
这个案件发生在太仓县,一审结果是太仓判院判的,众学徒和讼师助理看完了卷宗,都觉得心里憋着一股儿气。
案件的过程也很简单,这是一起纺织工坊主,起诉手下雇工的案件。
工坊主常某雇佣的纺织女工秦氏,因为待遇问题前阵子组织工坊进行了罢工。
工坊主常某手上有一笔重要的订单,他被迫同意提高了薪水,雇工们本来以为这件事就结束了。
可没想到工坊主常某在订单完成后,随即用一纸诉状,将带头罢工的纺织女工秦氏告上了判院。
诉讼的理由是,因为秦氏的行为,导致了这笔订单延迟交付,常某因为没有按期交付而需要赔偿五百两银子,于是工坊主常某要求让组织罢工的秦氏赔偿这笔银子。
太仓判院的审判结果,是支持工坊主常某的诉求,但是认为订单延期交付并不完全是纺织女工秦氏的问题,所以让秦氏承担二百两银子的赔偿。
无论是五百两还是二百两,都是秦氏这个普通百姓承担不起的。
“师父,这案子可不好打啊。”首席弟子孙威看向方镜说道。
“这案子是太仓判院已经判定的案子,上诉到府一级的判院很难翻案。”
众学徒纷纷点头,他们虽然是学徒,但是已经随着方镜打过很多案子。
如今苏州府的律法最完备,很多合同都在苏州府签订,因此整个苏州府的案件也非常多。
虽然苏州府已经拥有最多的判院了,但是每天的审判工作依然非常多。
而判院的法官水平也是层次不齐,这样的案子倒不是因为主审的法官接受了工坊主的贿赂,而是单纯为了提高审判的效率,各打五十大板尽快结案。
工坊主常某主张五百两银子的赔偿,法官就少判一点,让女工秦氏赔偿二百两。
这种判决结果叫做“各退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