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2章旧事重提(1 / 3)
“任女士,你这个案子,不排除会以撤诉,然后通过行政执法得到较好安排的方式结案,比如法院报给民政部门或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在公安系统的户籍登记里直接变更成母女关系。”
我安慰了一下任春红,悄悄放了一万元钱,便准备告辞。
“可可一定很可爱吧,等你们成功变更为母女关系了,我们再来看看她。”
小潘也插话道。
“可可真的很懂事,你们能来看她,我是求之不得。”
任春红说起可可,脸上都是幸福的笑意。
章一天从始至终却是一言不发,这个案件虽然奇葩,但确实扯不上民俗方面的问题。
回去的路上,小潘好奇道:“徐律师,这个任春红代孕、卖出生证,应该也不是良善之辈,就是可怜了可可这个小女孩。”
“小潘,任春红确实做错了事,但也看得出她是爱可可的。”
人生之艰,没经历过的人不会明白,我从心底里虽然对任春红以前的做法也持否定态度,可现在事情已经这样,我们要解决的是她目前和可可的法律困境,而不是纠着她以前犯的错误不放。
“徐律师,任春红代孕应该是违法的,她的主张会得到法院支持吗?”
小潘没有再深究任春红过往的错事,而是一本正经地问起了我代孕的法律问题。
我想了想,对他说道:“我国法律有禁止代孕的规定,但也有空白点。”
接着,我给他讲了我国代孕的相关法律规定:
我国21年8月实施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3条第2款规定,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配子、合子、胚胎。
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
同时,该《办法》第22条规定,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实施代孕技术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并给予有关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难看出,我国法律对“代孕”的限制主要集中在对“有技术实施代孕的医疗机构”的规制,而没有对孕母和代孕委托方作出禁止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