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7章不一样的记忆(1 / 4)
我从他们的聊天记录中,看出了老大、老三其实是愿意赡养老人的,只不过都是在抵着老二,而老二明显是在耍赖。
我让任春红发出了强硬信息,第二天全部必须到医院,只有人到了才好调解。
不出所料,老大、老三给出积极回应,只有老二一言不发。
第二天,老三、老大先后到达了医院。
调解正式开始。
我问他们分老人财产时对老人的赡养有过约定吗?
老三给我提供了二份协议,一份是分家协议,一份是赡养协议。
我看了一下二份协议,对老人的财产分配协议非常明确,但赡养协议却非常简单,只列了每月给老人多少生活费,生病住院费用平摊,却对老人饮食起居、生病住院照顾只字未提。
虽然他们的协议不是那么正规,但分家协议实际上是有条件的赠予协议,可问题出在分家协议上没有明确权利义务。
况且,分给老二的房产已被他变卖,产权发生了变更,要行使任意撤销权已不可能。
行使任意撤销权的依据是《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如果赠与人就赠与房产行使任意撤销权,还应当适用《物权法》第九条的规定。
行使任意撤销权的条件包括:
1、赠与合同尚未履行,赠与物的物权尚未发生转移。动产的物权转移以交付为要件,不动产的物权转移以登记为要件。特殊动产(如机动车、船舶、飞机)的物权转移以交付为要件,以登记为对抗善意第三人要件。因为赠与合同具有实践合同的特点,物权转移后,赠与人即丧失任意撤销权;
2、赠与合同不具有社会公益和道德义务的性质;
3、赠与合同尚未经过公证。具备上述条件的,赠与人方可行使任意撤销权。
能不能法定撤销呢?
看起来还是很难,他们的分家协议上没有明确不照顾老人就收回赠予财产。
可这只是调解,还没有走到诉讼的地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