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四章 怎么就成嫌疑人了?(1 / 9)
强迫劳动罪,一个相对来说比较年轻的罪名。
主要是因为当初改革开放,很多的私企老板为了利益扩大化,通过各种方法强迫员工劳动。
于是在97年的时候,强迫职工劳动罪入刑。
而到了二十一世纪,黑砖窑这些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同样有着极其严重的强迫劳动行为。
于是经过演变,到了11年刑法修正案八,正式修改为现在的强迫劳动罪,不再有用人单位这样的主体限定。
并且将“情节严重”作为加重犯罪的情形而不再作为构成要件。
也就是说,理论上只要你实施了强迫他人劳动的行为,你就容易触犯本罪。
面前的民警看着一份份的证据材料,脸上没有什么表情。
好半天才说道:“那个唐律师啊,证据这些我这边先收下,至于是否立案,那需要进行审查。”
老唐对此没有什么意外,基层的民警也不是神,看会证据能直接决定立案的,要么是案件事实很清楚,明确。
要么就是现行犯。
而对于生活中并不常见的一些罪名,基层民警在这方面其实并不如法律工作者,最起码很多的基层民警肯定是没过法考的。
所以需要法制科这种专门的科室进行法律方面的审查。
因此老唐只是说道:“那我就等电话了。”
说完,和民警点点头,又缓缓地站了起来,迈着蹒跚的步履一步一步开始往外走。
民警差点就想过去扶着对方了,就这状态,你说唐律师下一秒就要噶了他都信。
别说什么了,赶紧上报吧,这位唐律师要是等不到报案结果就没了,那同样都会引发一些舆论……
他个人是感觉这位唐律师说的有道理,但是,对于这方面不了解,需要其他人进行审核,看是否立案。
相关的笔录材料等被移交到了刑侦,因为这個案子如果立案,那势必会有跨省的一些行动,这就不是派出所可以参与的。
公安机关的管辖,一般是犯罪地管辖,也就是你这个犯罪在哪做出的,那就由哪里的公安机关管辖。
同样也有罪犯居住地管辖,这种就是为了以后的流程方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