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章 维护自己的财产,也叫正当防卫!(4 / 10)
外面,已经处于懵逼状态的王青青终于反应过来,低头看了看,脸都气成了包子!
亏她今天还专门跑了那么远买你唐方镜最爱吃的包子呢,以后别想再吃了!
办公室里,老唐并不在意外面的事,因为他已经开始着手写申诉状了。
谁说正当防卫一定要从人身伤害方面入手的,他要从财产方面来入手!
《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很多人在看正当防卫规定的时候都会下意识地忽略另一个权利,那就是财产权,也就是说,不是只有在杀人,故意伤害等等这种侵犯人身权利的时候才适用正当防卫。
不然你说有人进了你家要偷东西,你还不能反抗,那合不合理,肯定是不合理的,为了保护自己的财产权进行的行为,同样是正当防卫。
走上了这条路,就感觉宽了很多,因为不管是来动手的,还是那些开沟机挖机的,亦或者是背着手站在后面的村委会领导,其实可以视为一个整体。
他们去果园的目的是什么,是带离老黄夫妻俩吗?当然不是了,他们的目的就是把果园给毁了。
那好了,一边是人数众多的“毁林群体”,一边是老黄夫妻俩,而且妻子已经被强行带离,在这样的情况下,老唐认为,不应该将老黄的反抗孤立地视为对那几个动手之人的反抗!
他的反抗应当视为对整个群体的反抗,一边是人数众多的“毁林群体”,还有购机挖机这样的大型机械,另一边只有老黄一个人,那人家拿刀子自然也没问题。
而且之前和老黄询问过,当时人家就是一边拆一边控制他们的。
他看着自己的果树被连根拔起,结果身边还有人想着把自己强行带走,然后才引起了后面的事。
原审判决属于完全的认定事实错误,将“毁林群体”直接认定为动手的几个人,罔顾了这个群体正在进行毁林的事实!
这些都不需要再回村里去找新证据,原审判决书里就有写,说村委会干部加上雇佣的临时人员一共有十几个人,开了两台钩机和一辆铲车!
这样的情况下,不法侵害行为将导致老黄巨大的损失,那他持刀驱离对方的行为完全没有任何问题。
这种类型的申诉状对于老唐来说自然不是什么问题,到了中午的时候,老唐已经将申诉状准备好了。
接下来,就等着法援中心那边的进度,只要签了合同,自己就能直接去省高院,省高院要是不受理,那就去高检。
汉东解决不了,就去最高法,话说回来,他还没去过最高法和最高检呢,很想去一趟。
已经是中午了,老唐放下手里的申诉状喊道:“青青,青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