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章 太宗申明审驳制度,马周上任监察御史(1 / 3)
封驳,即中国古代大臣对皇帝的圣旨进行审查,如发现有不符合规定之处,就提出修改意见甚至可以驳回去要求重拟的制度,即封还诏书、驳正违失。
早在西汉末年,便已经有大臣封还诏书的现象,但只是偶尔为之。
到了唐代,封驳制度发展为一项专门的行政法规,成为唐代行政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甚至是核心基石,并有专人负责执行。
唐代有封驳之权的机关是门下高官官侍中(正三品、副长官黄门侍郎(正四品上和高级官员给事中(正五品上均有封驳之权。
由于侍中和黄门侍郎经常出任宰相,有时无暇处理省内实际事务,封驳工作就主要由给事中来承担。正如白居易所言,“给事中之职,凡制敕有不便于时者,得封奏之”。
在这套政务运转机制下,皇帝诏书必须经中书省起草,门下省审查通过并签字副署同意后,才能生效。皇帝并不直接介入具体行政事务,必须通过宰相才能处理朝政。如果宰相不同意,那皇帝什么事都做不成。当然,这是以政治生态的健康为前提的。
唐代的兴盛与繁荣,与封驳制度的存在是密不可分的。
从唐初到唐末,封驳制度伴随朝廷政务运转过程的始终,确保了以诏书为载体的朝廷各项决策能够大体上朝着比较正确的方向发展,也为后世王朝树立了政治文明的典范。
唐高祖时期,国家庶事草创,天下板荡,封驳之事还未提上日程。
唐太宗即位后,朝廷从打天下向治天下转型,开始注重对诏令制敕合法性的审查。
值得一提的是,是唐太宗本人主动提出封驳问题。而发出唐代封驳制度史上比较有代表意义第一声的,正是名臣魏徵。
唐太宗即位之初,面临着东突厥的巨大国防压力,遂派遣使臣到各地督促征兵事务。
按照唐代征兵制度,朝廷只能征发年满十八岁的成年男子当兵。但时任尚书右仆射的宰相封德彝认为有些十六七岁的中男比较早熟,建议太宗将“躯干壮大”的中男也纳入征兵范围。
诏敕下到门下省后,时任给事中的魏徵立马给顶了回去,认为将中男纳入服兵役范围的做法,违反了兵役法和其他法律制度的规定,坚决不肯在诏书上签字,并把诏书打回去,要求唐太宗重新考虑此事,再拟诏书。
在魏徵的坚持下,唐太宗最终采纳了魏徵的意见,不再征发中男为兵,并赐给他一个金甕以示鼓励:以后朕的诏书再有违反法律的地方,爱卿你一定要继续封还驳正,朕不会责怪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