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章 太宗分户等为九, 李道彦袭击党项(2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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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小天暗自叫苦,却也不好说什么。
果然,分户为九在唐朝的社会生活中产生较大的影响。
唐前期的均田令规定,“授田先课役,後不课役,先无後少,先贫後富”;“诸里正依令授人田,课农桑,若应受而不授,应还而不收,应课而不课,如此事类违法者,失一事,笞四十”。
这种保证贫民下户优先授田的规定是不可能认真实施的。
没人是傻子,出力不讨好的事情不会抢着去做,违背农事会被鞭挞;还有的乡县官员还可能扣留私田,不授予百姓耕种。
下户缺少土地的情况,在很大程度上并不因纸面上的授田规定,而得到真正的改善。
租、庸、调是唐前期的主要税收,原则上是丁税。
江南郡县以麻布折租,“八等折租,每丁三端一丈,九等则二端二丈”。江南租米折布是按户等的,但一等至七等户的数额无明文记载。
此外,田租的减免也与户等有密切关系。
开元二十六年(公元738年七月诏说:“京畿近辅,百役所出,虽庶务简省,终异于诸州,其百姓等应单贫下户者,特放今年半租”。
所谓“单贫下户者”,当然是指八、九等户。以上两道唐玄宗的诏敕都限于北方地区,而开元二十三年(公元735年正月的籍田敕文则涉及了“天下诸州”,规定“损免州税户钱未纳,并七等已上户租,先未处分”,“并放至蚕麦秋收已来赎纳”。
唐朝田租减免往往将上七等户与下二等户作两种类型,实际上是照顾了当时的阶级状况。
此乃后话,还有诸多影响就不一一列举了。
唐朝的九等户制较前代完备,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也较前代显著,而上户、次户和下户的划分,也较前代的三等九品合理。
但是,随着唐朝国势的由盛转衰,由于不能经常审核户等,九等户制逐渐接近于名存实亡。
除了太宗分户为九,这一年,还有胶东郡王李道彦袭击党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