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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百五十八章 恋爱花费(2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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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说道:“杨毅这个家伙肯定是喜欢你的,不管是仅仅贪图你的美貌还是真的想和你好好恋爱,要不然也不会约你见面了。”

覃洁说道:“这次这个地方也是我定的,不是什么高消费的场所,也表明我不想和他继续发展的态度了吧?”

我说道:“我不知道他会不会这样认为,我觉得是他见你带着新的男朋友来见他,所以他才恼羞成怒,说出让你还钱的气话。”

覃洁说道:“这可不是气话哦,他刚才还拿出一张纸写了欠条,让我签字,我拒绝了并且言语讥讽了他几句,他就起身说地府衙门见然后摔门而去呢。”

我说道:“我听韦锦老祖宗说过,这里的法律体系也是借鉴了人间的,到时候我免费帮你应诉哈哈哈。”

覃洁说道:“这种花费真的可以起诉啊?”

我说道:“除了吃饭消费,他还给你买过什么礼物?”

覃洁说道:“手机,还有包包,大概也有七八千。”

我说道:“这......一起吃饭的钱一般不会判你返还,但是送的礼物嘛,当然可以起诉。这边的案例我没研究过,到时候帮你研究一下,人间的法院会根据具体的事实来判断是否应当返还。一般情况下,在恋爱期间的转账分为两种性质:1、一种是赠与,赠与呢又分为两种,一种普通赠与,一种是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2、而另一种就是借贷。3、其中借贷,还有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是可以主张要回来的,普通赠与一般不能要回。在司法实践中,婚恋关系中当事人实施的小额给付如具有日常性、及时性消费的物品,属于一般性赠与,可不予返还。但以结婚为目的涉及非日常性必须消费且价值较高的物品,应认定为彩礼,按照彩礼的相关法律处理。以结婚为目的在恋爱期间为对方购买高档手机一部,该手机属于价值较高的财物,应认定为彩礼,对方应负有返还财产义务或返还折价款义务。对于男方为女方购买的其他物品,属双方在恋爱期间礼尚往来,且物品的价值较小,可不予返还,即对于这部分的花销,女方无返还义务。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为啥用民法典之前已经说过,不再重复解释哈亲爱的读者们^_^)

覃洁说道:“切,废话了那么多,我又没有和他谈恋爱,只是初步了解阶段!”

我说道:“那他也可以说是以结婚为目的的初步了解啊。”

覃洁说道:“真麻烦,算了算了,我又不差钱,为了避免和他扯皮被他到处说我坏话坏我名声,那我就给他转账八千好了。”

我点头说道:“这就对了嘛,转账的时候你要备注是什么钱才行。”

覃洁说道:“我知道啦,我好歹也是军官,读书和考试的时候也考法律的好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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