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0章谋杀未遂之诉:堂审(19)(1 / 3)
公堂之下
韩申与符红跪在一块,在他们旁边站着一个留着山羊胡子的老头,他眼窝凹陷,皱纹满面,看着临危不乱,似乎是位经验老道的讼师。
冯姝这边站着的讼师是林仲春和孙肇州,两人都有实习讼师的证明,皆可上公堂为冯姝辩论。
原定是林仲春自己一个人,但孙肇州也需要增长实习经历,大家伙便让给林仲春打辅助。
三人成虎,多一个人就多一张嘴。
县令道:“开堂前,你们双方间已将诉讼状及答辩状送至我跟前。原告方的诉讼状我已基本了解清楚,现在由原告方再一次将基本案情以及诉讼请求等说出。”
诉讼状是孙肇州写的,林仲春润色的。
尽管大部分都被林仲春修改过,但孙肇州已经可以对诉讼状的基本架构有所了解。
捏着手里的诉讼状副本,孙肇州手抖的厉害,声音却没有一丝颤抖:“时二月十一,巳时。被告韩申与符红合谋,在原告冯姝保胎药中下了药,致使原告早产。由于被告二人的缘故,原告之女险些未能出世,故此,我方诉求如下:
第一,按照大靖朝新律第二百二十四条对于谋杀罪的处理,对被告韩申、符红二人给予处罚。
第二,判令原告冯姝与被告韩申婚姻无效,孩子归属于原告冯姝扶养。
第三,本次堂审费用由被告方承担。”
谋杀罪,言简意赅,指的是故意谋划杀人。
大靖朝的律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故意杀人可定义为谋杀,即有谋划的杀人,就是谋杀罪,当处斩刑。
韩申、符红的目标是冯姝肚子里的孩子,单单指控韩申家暴,可能不能够让冯姝从中脱身。
并且,决定以谋杀罪指控韩申、符红的,不仅仅是冯姝的想法。
本次的辩论主题,为未出生的胎儿是否享有生命权的辩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