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0章谋杀未遂之诉:堂审(19)(2 / 3)
这不仅仅是对母体,也就是冯姝的故意伤害是否成立的问题,还关于孩子的生命权是否存在的问题。
主角,是冯姝的女儿。
韩申恨恨的看着孙肇州,越看越觉得对面的人眼熟。他之前来找自己,说是要来跟自己达成合作,现在却站在自己的对立面,与他的妻子站在一块,并且手里还拿着状告他的诉状书。
想来之前说要跟自己达成合作,都是阴谋。为的就是想找到证据,然后告倒他吧?
这可真的是讽刺呢!
县令:“现,原告就证据率先展开举证,待本官准许被告开口,被告再作辩论。原告开始举证吧。”
“证据一,韩府的桌椅板凳的痕迹。”林仲春道,“韩府的桌椅板凳的划痕个,能够说明我方肚子上的淤青是在韩府导致,对我方当事人的女儿亦造成了威胁,属于危险因素之一。”
她说话的时候,衙役已经把她说的桌椅板凳给搬了上来。
韩申知道对方会掌握一些证据,但没想过证据会在他的府里,那些人还把自己的东西给搬到了公堂之上,简直是离谱,甚至是欺人太甚!
他张嘴就要说话,却被自己请来的讼师用眼神给制止了。
现在还没有到他们发言的时候,贸然开口,会被县令拍惊堂木用作警示的。
县令:“被告可有辩解?”
韩申请来的讼师道:“有。首先,这些桌椅板凳不属于可以拉上公堂的证据,因为这些东西的所有权归属于我方当事人,且我方当事人对于他们搬上来的证据毫不知情。
其次,当时胎儿尚且在原告的腹中还没有独立的人格。故此,我方对孩子就算造成了危险因素,也不至于侵害她的独立人格,所以原告方举的证据并不能对我方造成控告。
最后我方坚持认为,在没有实质性的证据的情况下,原告方肚子上的淤青并不能证明是我方当事人造成的。以上皆为我的辩解。”
县令:“原告?”
林仲春:“在未出生的孩子是否拥有独立人格的这个问题上,若是这位先生没有仔细阅读大靖朝的新出的立法,那我建议你可以再去阅读一遍。未出生的胎儿分为死胎和活胎,出生的胎儿称为活胎,即顺利出生的孩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