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婚俗篇):讲真,结婚真麻烦(3 / 5)
这还没完,还需要以下步骤,简单来说,就是以下结合的。
恩格斯曾对氏族社会女性的婚姻状况进行了经典论述,其中描述氏族的婚俗时说妇女是由结婚的方式而从一个氏族到了另一个氏族的。
她与新的氏族没有血缘关系,但因为氏族内部禁止通婚而加入新的氏族集团。
妇女在其丈夫去世后同时得到了其丈夫财产,但是氏族是一个整体,妇女这时结婚的功用就消失了,属于氏族的财产不可能让妇女单独带走,氏族成员的财产必须留在氏族之内。
因此,妇女带着继承的财物再嫁给氏族内与其丈夫同姓的其他人。
结婚的功用再次生效。这是恩格斯对氏族社会时期特殊的婚姻形式的赞同。
收继婚正是从氏族社会时期就已存在的婚俗。
收继婚是游牧民族非常盛行的婚姻形态,早在元代以前的汉文史料中就有很多关于北方游牧民族收继的记载。
掠夺婚
掠夺婚在蒙古游牧民族中的例子非常之多。
简单来看,掠夺婚发生的动因有某个英雄人物个人的英雄主义作为和战争行动两种。
前者主要归因于频繁的部落战争,后者主要由于女性的财产化因素。
把女性当做财产而不当做权利主体,是蒙古族先民进行抢劫的逻辑起点。
在蒙古族先民的习惯法视野里,女性仅仅是权利的客体,是财富的表现形式。
女性可以被随意地占有或转移。
蒙古族婚姻的缔结同样是要男子的一方履行一定的义务的,与汉人的婚俗相同,聘才、礼物必不可少,那么当贫穷为生时,很多男子无力承担婚姻聘礼,只能去抢、去掠夺以“娶“到妻子,这无疑是很经典的概括。
这是与游牧民族落后的生产力有密切联系的。虽然元代汉人中发生的掠夺婚也有蒙古、色目婚俗的影响,但无论如何,这种婚姻形态也反映了元代下层民众的生活。
婚
典雇婚指父母、丈夫根据相关契约凭证,将女儿妻子出典,以三到五年为期,或以生子为限,到期按原价赎回。当然,元代统治者对典雇婚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是一种禁止的态度。虽然元政府几度下令阻止典雇,但相对而言力度较轻,南方商品经济发达,其人重利轻义普遍,无法根除典雇婚产生的社会经济条件。可以说,典雇婚中的女性更多的是一种计价商品,是解决家庭困难的一种交易手段,而非独立的社会单位,这种现象也反映了父权、夫权的地位进一步巩固,在此情景下,妇女完全成为物化的牺牲品。
赘婿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