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婚俗篇):讲真,结婚真麻烦(5 / 5)
“离婚之原因,依礼与法,其要有三,日违律为婚,日义绝,日七出。除这三种因素之外,更有以其他原因而离异者,随代多有。“国“违律为婚“即违背律法的规定而缔结婚姻的,唐律中规定的违律为婚基本适用于元代的违律为婚规定,元代又特别强调“同姓不婚“、“服内成婚断罪、听离“、“有妻更娶犹离之“、“职官娶为事人为妻妾,解任离异“●等充分说明了元代继承了封建伦理同姓、近亲、良贱不婚的观念,有推崇居丧不嫁娶的传统。
2、义绝
义绝是违反死同穴的约定而的一种行为。在元儒看来这非正道。在元代法律中,义绝是官与民共同完成的法律诉讼。政府规定“义绝“的范围和内容,民众主动寻求律法的公正严明。元代的“义绝“行为明显更加细化,规范化,结合了唐宋金三朝对“义绝“行为的所有规定,其一是“义绝“绝恩义,断离异的情况多发生在平民之中,由于生活的艰难困苦,不在意社会伦理道德,屡屡犯禁,生存是他们最为紧迫的任务。其二是官宦婚姻存续期,若发生法律规定的义绝情况,相关官员有私下解决而往往不会诉讼到官。
3、七出三不去
从西周开始,“七出“就成为休妻的标准,元代继承了历代“七出“的传统,其规定也不同于“违律为婚“、“义绝“的制度,前者更加趋向于道德伦理要求,后两者更加指向法律的严明性特点。而对妻和妾的休弃又有不同的规定,可以明显分辨出妻妾之间地位的巨大差异,也可看出“七出“是适用于汉人仕宦以及平民的离婚方式,不仅站在男子的角度要求女性,还可以发现汉人儒士传统的“糟糠之妻不下堂“
4和离
和离,在元代的婚姻制度中,是一种经过双方同意,解除婚约的婚姻程序。即史料所记载的“若夫妻不安谐,两愿离弃者,不坐“便是这个意思。说明元代对夫妻双方自愿协议离婚的情况是允许的,更加注重婚姻双方的个人意愿。元代女子断离情况较多,和离虽是双方的自愿协商结果,但是“和离“之妻仍被认为是“出妻“,与因犯“七出“被休弃的无太大不同,主要是看作为主导的男方的态度。不过,因“改嫁“、“再嫁“等成分,只要有再嫁的凭证,即“休书“等类合法文书,不管是“和离“还是“休妻“都是受到法律承认的。
(二)离婚书
元代的离婚书更加规范化,可以作为官司诉讼的凭证。从元代的离婚书写立、签字印手模、到官府备案,可以发现元代婚书的严密性。首先离婚书加上签名更加有保障,写立更为严格;从离婚书订立的过程来看,增加了到官府备案登记的一环,这样对元政府监管更为有利,也更加不容易造成事后的纠纷;从离婚书严格订立的影响来看,有助于禁止卖休买休的行为,加强
三、再缔结
(一)男女再婚
元代统治者对再婚采取保护与支持的态度。收继婚是一种再婚的表现形式。一方面反映了再婚的普遍性,另一方面反映了元朝社会制度的人性化,元朝的婚姻制度一般不干涉再婚行为,甚至鼓励再嫁。那么,元代婚制支持再婚、改嫁的原因是什么?一是蒙古族自身的婚姻实行“多妻制“,对再婚并不排斥;二是元制倾向于维护和谐的婚姻家庭,以巩固统治。收继婚制在汉人中的流传,影响了汉人传统婚姻观念的转变,使得再婚现象进一步扩展。
(二)对再婚尤其是再嫁的限制
元代婚制对再婚的鼓励与限制,体现出元统治者不同的时期对再婚的不同态度,限制改嫁的对象有军妻、官妻、命妇,尤其对命妇的苛刻要求,说明元政府同样认为改嫁是不正之风,应予以导正,造成命妇虽然得到朝廷的旌表、宣敕的荣誉,但却失去了婚姻自由。
而即使元政府以命妇守节为表率,主动导正妇女的改嫁之风,但显然成效不大。
而赘婿抛妻再娶、汉人不得接续都是关于男子一方的再婚事例,说明元统治者对于男子居于社会家庭主导地位的认同,而又对于不是本民族的他民族的控制与不接受。
这从对于再婚限制的都是女性的权益,而又在涉及民族认同时排斥汉人的靠近也能体现出来。
另外,元代婚制对于汉人的再婚与限制,其出发点都是强调婚姻生活的稳定性,始终站在统治者的立场上,力图通过婚制的不同规定引导社会风气,维持社会稳定,保证元统治者的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