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司会审与免死金牌(1 / 3)
基本信息
汉代以来,凡遇重大案件,由主管刑狱机关会同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共同审理。隋朝由刑部、御史台会同大理寺实行三法司会审。唐代则实行“三司推事”制度,遇有呈报中央的申冤案件,由门下省给事中、中书省中书舍人、御史台御史等小三司审理;重大案件由大理寺卿、刑部尚书、御史中丞共同审判;对于地方上未决、不便解决的重大案件,则派监察御史、刑部员外郎、大理评事充任“三司使”,前往当地审理。
明代时定制,由大理寺、刑部、都察院三机关组成三法司,会审重大案件;遇有特大案件,则由三法司会同各部尚书、通政使进行“圆审”;皇帝亲自交办的案件,由三法司会同锦衣卫审理。
清朝继承了三司会审制度,并增设热审、秋审、朝审制度。是明代在唐代三司推事基础上形成的。在审判重大、疑难案件时,由刑部、大理寺和都察院三个中央司法机关会同审理,简称三司会审。三者职权有所不同,“刑部受天下刑名,都察院纠察,大理寺驳正”。刑部为中央司法审判机关,以尚书和侍郎为正副长官,下设十三清吏司等,受理地方上诉案件,审核地方重案及审理中央百官和京师地区案件,可处决流刑以下案件,但定罪后须经大理寺复核。大理寺为复核机关,以大理寺卿为长官,凡刑部、都察院审理的案件均须经其复核。都察院是中央监察机关,有权监督刑部的审判和大理寺的复核。
其他信息
从洪武十七年始,凡遇有重大、疑难案件时均由三法司长官即刑部尚书、大理寺卿、左都御使会同审理,最后由皇帝裁决的制度。
刑部为六部之一,掌法律刑狱;大理寺相当于现代的最高法庭,秦汉为廷尉,北齐为大理寺,历代因之,掌刑狱案件审理;都察院为明清两代最高的监察、弹劾及建议机关,明洪武十五年(1382年改前代所设御史台为都察院。三司会审一般由皇帝下令,三大司法机关承命,审理结果报请皇帝批准执行。
1指三公。
2唐以御史大夫、中书、门下为三司,主理刑狱。
3唐宋以盐铁、度支、户部为三司,主理财赋。
4宋代于广州、明州、杭州置市舶司,主对外贸易,合称三司。
5明代各省设都指挥司、布政司、按察司,分主军事、民政、司法,合称三司。
名词释义
丹书铁券又名“金书铁券”、“金券”、“银券”、“世券”等,省称“铁券”。丹书:用朱砂写字;铁契:用铁制的凭证。古代帝王赐给功臣世代享受优遇或免罪的凭证。文凭用丹书写铁板上,故名。为了取信和防止假冒,将铁卷从中剖开,朝廷和诸侯各存一半。
历史沿革
据考,汉高祖刘邦为巩固统治笼络功臣,颁给元勋“丹书铁券”作为褒奖。刘邦建立汉王朝后,“命萧何次律令,韩信申军法,张苍定章程,叔孙通制礼仪;又与功臣剖符作誓,丹书、铁契、金匮、石室,藏于宗庙”。其中的“符”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契”,即皇帝与功臣、重臣之间信守的凭证。“丹书、铁契、金匮、石室”,即以铁为契,以丹书之,将皇帝与功臣、重臣的信誓用丹砂写在“铁券”上,装进金匮藏于用石建成的宗庙内,以示郑重和保证“铁券”安全。然而,最早的“铁券”并无免罪和免死等特权,仅作为一种加官晋爵封侯的凭证。获赐铁券的功臣及其子孙中,不乏获罪甚至被处死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