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五十章:大明军功令(3 / 5)
若有副队长贪功,那么士兵可以找军法官告状。
军法官是自成体系,与队长平级,比副队长还高一级,双方更没有上下级关系。
处理违法乱纪的军官及士兵,是体现军法官办事能力的一种形式。
因此,军法官勾结基层军官贪墨士兵军功的情况,在新兵制下几乎没有。
就算有,士兵还可以匿名或实名到军部军法司举报。
军法司有人专门负责处理士兵的举报事件,一旦核实,皆会从重处罚。
如此一来,在军法官、副队长、抚宣官的三重保障下,明军对战功的统计就更加合理与贴合实际情况。
言归正传。
按朱高煦颁布的《大明军功令》规定,新兵制下的战功制度分为五等,奇功为上,准奇功次之,头功再次之,最后是次功、勤功。
所谓准奇功,顾名思义,即战功接近奇功,但还差一点点。
奇功、准奇功、头功、次功主要是针对领兵将领的战功评定。
立下奇功者,有爵的爵位连升三等,无爵的封乡侯,军衔连升三等。
立下准奇功者,有爵的爵位连升两等,无爵的封县伯,军衔连升三等。
立下头功者,有爵的爵位升一等,无爵的封亭伯,军衔升两等。
立下次功者,有爵的不升爵位,无爵的赐子爵,军衔升一等。
至于勤功,主要针对中低层军官以及基层士兵而设,即服从号令出战杀敌,但所获不多,却跟着主将打了胜仗,有勤勉任事的劳苦之功。
即便有些军官或士兵没有斩杀敌人首级,但只要跟着主将打了一次大胜仗,也可以官升一级或军衔升一等,寻常胜仗则每人赏赐银圆十两。
依照《大明军功令》的规定,核算军功除了战功之外,还有按首级记功的首功,具体以杀死敌人后割掉的耳朵数量为首级统计标准。
按杀敌地域不同,首功分为四等,一等是斩获北虏首级一颗可官升一级,二等是斩获辽东女直首级两颗可官升一级,三等是斩获番苗蛮贼首级三颗可官升一级,四等是斩获内地反贼、山贼首级六颗可官升一级。
这四等首功皆以三个首级为上限,超出上限的部分只给予物质赏赐,不升官。
所谓的物资赏赐,主要是银钱,具体如斩获北虏首级超过三个之后,凡生擒北虏一人者,赏银圆十两,斩首北虏一人首级赏银圆八两,上不封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