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六十八章 工会?工会还管这事?(6 / 8)
老周也是愣了一下才想了起来,这倒是有趣了,一向都是重实体而轻程序的唐方镜,这会儿居然开始从程序入手了。
“被告,你们公司的辞退行为有没有通过工会啊?”
张向楠赶紧道:“这个,审判长,我们公司就没有设立工会,所以也没办法通知工会啊。”
“这不是说我们不想通过工会,没有工会确实没办法,客观上无法完成,所以我认为这不应该是违法解除。”
一边说着,张向楠一边在脑海里开始疯狂回忆劳动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他是真的记不起来哪个司法解释说有过规定。
好像只是劳动合同法订了这么一个规定吧……
事实上张向楠还真的想对了,不管是老唐的前世还是今生,都没有具体的规定,各地的判决也是五花八门。
有的呢认为说规定了要通过工会,你没建立,那就得通过其他手段来替代,比如开职工大会,比如通知本地工会。
有的法院的看法和张向楠一致,但是更加详细,就是说私法领域,法无禁止即自由,既然劳动合同法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不建立工会也得通知,那就可以不通知。
也因此,对于这个问题,那判决看的你眼晕,不过有的省份通过地方规章的方式做了解答,比如前世的苏省。
在其本省的劳动条例里面明确规定,必须得通知工会,没得商量。
对此,老唐是支持前一种观点的,他也有自己的理由。
随即老唐开口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的《劳动争议司法解释(四)理解与适用》:”
“《劳动合同法》的立法意旨是避免用人单位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即使单位尚未建立基层工会,也应当通过告知并听取职工代表意见的方式或者向当地总工会征求意见的变通方式来履行告知义务这一法定程序……”。”
他通过引用最高法民庭编著的书籍观点来阐述这个规定的立法精神。
本来吧你说劳动合同法专门弄这个规定,就是为了让你们用人单位别那么随便开人,这是立法的本意。
结果呢,你们直接不弄工会了,然后就不用通知工会,这完全和立法精神相悖,那这么做肯定不对。
就算是走程序你也得给我走到位了,就算一百个劳动纠纷里面,有一个案子,本地工会愿意帮忙管一下,那也已经够了。
汉东省这边目前还没有过类似的判例,那么他唐方镜就要做第一个吃螃蟹的人。
顺便呢,把汉东这边的规矩立一立,最好能通过这个案子,促成汉东省本地规章制度的建立,以法规的形式将其固定下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