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章(3 / 4)
(3)收养年满1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因为他们已经初步具备了判断、辨明一些事务后果的能力。因此,收养他们时应当征求、尊重其本人的意愿,取得其同意,这样才能更好的建立和睦的养父母子女关系。
2、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
(1)收养人必须年满3周岁。
收养的目的是为了在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确立父母子女关系,因此,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应有合理的年龄差距。
(2)收养人无子女。
基于《宪法》和《婚姻法》关于计划生育的要求,《收养法》要求收养人无子女。这里的收养人无子女是指夫妻双方或者一方因不愿生育或不能生育而无子女,或者是因所生子女死亡而失去了子女,或者是指收养人因无配偶而没有子女的情况。
(3)有抚养教育被抚养人的能力。
为了保证被抚养人的健康成长,对收养人抚养、教育能力的要求包括三个方面:
第一,收养人应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
第二,收养人有保证被抚养人健康成长的物质条件;
第三,收养人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有配偶者收养子女,必须夫妻双方共同抚养。
法律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保证被抚养人能在一个和睦、温暖的家庭环境中健康成长,以免因夫妻单方收养而造成另一方不接纳孩子,进而影响到夫妻感情的和睦,影响到养子女的身心健康。
(5)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对收养人的这一要求,是为了贯彻,推行中国的计划生育政策。
3、送养人应具备的条件
中国《收养法》所认可的送养人,包括下列公民和社会组织;
(1)孤儿的监护人。
当被收养人的父母死亡后,由孤儿的监护人作为送养人。根据《民法通则》第16条的规定,可以作为孤儿监护人的包括下列人员: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等近亲属;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担任监护人的,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同意;在没有前面人员的情况下,由未成年人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2)社会福利机构。
社会福利机构是指各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所兴办的慈善机构。那些因父母死亡,其他亲属又无力抚养的孤儿或者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依照《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由社会福利机构收容抚养。当收养人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自愿收养由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孩子时,社会福利机构即可成为送养人。